发布者:杨清辉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1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深圳市XX公司,B不当得利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974号 原告C,身份证地址:广州市XX, 委托代理人A,广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广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XX, 法定代表人A, 被告A,身份证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朝阳, 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A诉被告深圳市XX公司、被告B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A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0元,因撤诉减半为176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3530元,本院退回原告1765元), 审判长A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