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清辉律师
杨清辉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0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广州执业13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A与深圳市XX公司,B不当得利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杨清辉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1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深圳市XX公司,B不当得利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974号 原告C,身份证地址:广州市XX, 委托代理人A,广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广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XX, 法定代表人A, 被告A,身份证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朝阳, 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A诉被告深圳市XX公司、被告B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A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0元,因撤诉减半为176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3530元,本院退回原告1765元), 审判长A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D
杨律师,中共党员,法学学士,现执业于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杨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且已办理过大量复杂、疑难性案件,积累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82
  • 擅长领域:离婚、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