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清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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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XX公司与A劳动合同纠纷2015民一终7434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杨清辉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1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州XX公司与A劳动合同纠纷2015民一终7434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XX中法民一终字第74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住湖北省通城县,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XX公司(下称威彩公司)与被上诉人A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XX番法民五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威彩公司、A双方对建立劳动关系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双方的劳动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期限为一年,由于A提起劳动仲裁时即2015年5月20日首次提出该主张,其请求2014年5月21日前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于2013年12月10日入职威彩公司处,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从2014年12月10日起应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综上,鉴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威彩公司应向A支付2014年5月21日至2014年12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108元÷31天×11天+5902元+5344元+5036元+6097元+6243元+6341元+5737元÷31天×9天=39150.73元, 关于2015年年休假工资问题,威彩公司未安排A在2015年度休年休假,依法应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300%支付年休假工资劳动报酬(其中包括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双方确认A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为449.86元,威彩公司应支付给A,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威彩公司未为A购买社会保险,A以此为由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上述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A在威彩公司处工作一年零五个月,其解除劳动关系前的月平均工资为5711.58元,故威彩公司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711.58元/月×1.5月=8567.37元,威彩公司要求不予支付上述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一、确认广州XX公司与A在2013年12月10日至2015年5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广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B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9150.73元;三、广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C支付年休假工资449.86元,四、广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黄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567.37元;五、驳回广州XX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XX公司负担, 判后,威彩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改判其无需支付A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年休假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由A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上诉理由是:一、A在没有任何通知、未向我方办理任何手续不辞而别,属于自动离职,其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我司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其请求我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二、A的入职时间是2013年12月10日,其自2014年1月11日开始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根据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其的该项请求过了仲裁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即使我方需要支付A2014年5月16日至12月9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也应以A基本工资4500元作为计算基数,因此一审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八条的规定,A要求我司支付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委调处的范围,应当予以驳回, A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威彩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威彩公司虽上诉称与无需向黄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年休假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但本院审理期间,威彩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威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A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A 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D
如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电话(13822275880)寻求帮助。杨律师,中共党员,法学学士,现执业于广东瀛真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82
  • 擅长领域:离婚、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