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州市XX公司与A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XX中法民一终字第40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上诉人广州市XX公司与被上诉人A劳动争议一案,因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XX云法民一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确认广州市XX公司与A在2014年7月12日至2014年10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广州市XX公司在2015年8月14日一次性向A支付人民币贰仟元整,
三、双方的劳动争议已协商解决完毕,双方不再就劳动争议问题向对方提出任何权利要求,
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XX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代理审判员 印 强
二〇一五年××月××日
书 记 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