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清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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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清辉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1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XX越法刑初字第24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广州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因本案于2013年7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12日被逮捕,2013年10月25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月28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刑诉(2013)1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行贿罪,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A在广州市xx包装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为在承接广州xx企业集团有限公司xx乳胶厂业务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该厂负责人A、B、C、D(均另案处理)等人贿送人民币12.53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0万元,2013年7月28日,被告人A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A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A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随案提交受贿人的陈述,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A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行贿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A因经营压力所迫而行贿,事出有因;2.A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希望法庭对A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A在广州市XX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为在承接广州xx企业集团有限公司xx乳胶厂(以下简称xx乳胶厂)业务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该厂负责人A、B、C、D等人贿送现金人民币12.53万元,具体的行贿事实分述如下: 一、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A先后多次以“业务回扣费”的名义,贿送给xx乳胶厂厂长A现金人民币共计9.5万元, 二、2006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A先后多次在中秋节、春节时以“过节费”的名义,贿送给xx乳胶厂党委书记兼纪委书记A现金人民币共计1.01万元, 三、2006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A先后多次在中秋节、春节时以“过节费”的名义,贿送给xx乳胶长厂长助理A现金人民币共计1.01万元, 四、2006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A先后多次在中秋节、春节时以“过节费”的名义,贿送给xx乳胶厂副厂长A水现金人民币共计1.01万元, 2013年7月28日,被告人A主动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在被立案追诉前,交待上述行贿行为,随后向该院退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3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贿人A、B、C、D的证言,xx乳胶厂应付供应商货款资料等书证,受贿人员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证据材料,破案报告,扣押财物收据,A的供述,A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A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A向4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贿数额超过十万元,属行贿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A犯罪后在被追诉前,能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交待自己的行贿行为,依法可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三十万元(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A,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D E
杨律师,中共党员,法学学士,现执业于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杨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且已办理过大量复杂、疑难性案件,积累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82
  • 擅长领域:离婚、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