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清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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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杨清辉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2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704、734号 原告(被告)苏玉桦, 委托代理人陈得雄,广东思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劳汉持,系原告的丈夫, 被告(原告)广州市海珠区童乐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邱湘粤,任职园长, 委托代理人朱青山、杨清辉,均为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玉桦与广州市海珠区童乐幼儿园劳动合同纠纷两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子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苏玉桦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得雄、劳汉持;广州市海珠区童乐幼儿园(以下简称童乐幼儿园)的委托代理人杨清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玉桦诉(辩)称:我不服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穗海劳人仲案非终字[2013]126号裁决书的结果,我于2009年10月8日进入童乐幼儿园工作,任职教师,我产假期间,童乐幼儿园未能按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待遇发放工资和奖金,我在职期间,童乐幼儿园未能按最低基本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还代扣多扣部分工资,童乐幼儿园无理解除劳动合同,未能提前三十日通知,故应当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同时因为劳动合同中已约定违约金,故童乐幼儿园应当向我支付违约金,我的工作内容包括带领幼儿进行户外活动,故童乐幼儿园应当向我支付高温补贴,故我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童乐幼儿园向我支付产假期间(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6月7日)未按《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之相关规定待遇发放的工资与奖金6000元、2009年10月8日至2012年10月31日三年基本工资差额及代扣多扣部分工资26361元、违约金2800元、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25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187元、2009年10月至2012年10月期间的高温补贴16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童乐幼儿园负担, 童乐幼儿园辩(诉)称:我园不服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穗海劳人仲案非终字[2013]126号裁决书的结果,苏玉桦入职我园工作后,上班经常早退、迟到及长时间打电话,严重违反我园的规章制度,我园完全有权辞退苏玉桦,我园已两次向苏玉桦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均被苏玉桦拒收,2012年11月12日,经政府有关部门的主持调解,我园就本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上作出让步,与苏玉桦通过调解形成协议,我园同意向苏玉桦支付7427.49元作为一次性补偿,我园已向苏玉桦支付上述款项,苏玉桦亦已签名确认,故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问题已经双方调解履行完毕,现苏玉桦又再次提出,不应得到支持,故我园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我园无需向苏玉桦支付任何赔偿金;我园没有拖欠过苏玉桦的工资,并且均按时发放,在苏玉桦产假期间亦有发放营养费及补贴,我园亦没有多扣或克扣苏玉桦的工资,苏玉桦应当在收到工资的60日内提出异议,超出60天则应视为苏玉桦确认工资数额,苏玉桦现主张2009年至2010年的工资亦已超出诉讼时效,我园与苏玉桦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该约定应属无效条款,我园无需向苏玉桦支付违约金,苏玉桦要求我园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亦不符合法律规定,苏玉桦在室内工作,我园在室内安装了空调及风扇,故我园无需向苏玉桦支付高温补贴,因此苏玉桦的各项诉讼请求均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本案诉讼费用应由苏玉桦负担, 经审理查明:苏玉桦于2009年10月8日进入童乐幼儿园工作,任职教师,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1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止,《劳动合同》约定正常时间工资为1300元+奖金等;童乐幼儿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2800元;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还需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违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根据工作需要,可能在本市内更换工作地点,苏玉桦必须服从童乐幼儿园的工作安排,后童乐幼儿园向苏玉桦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鉴于苏玉桦上班经常迟到及在上班时间长时间打电话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该园于2012年10月31日与苏玉桦解除劳动合同,后苏玉桦于2012年12月28日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童乐幼儿园向其支付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追加补偿金7500元,其余仲裁请求与本案诉讼请求一致,该委于2013年4月2日作出穗海劳人仲案非终字[2013]126号裁决书,裁决童乐幼儿园向苏玉桦支付赔偿金差额7500元,并驳回苏玉桦的其他仲裁请求,苏玉桦与童乐幼儿园均对该裁决不服,遂分别于2013年4月15日以及2013年4月17日提起该两案诉讼, 诉讼过程中,苏玉桦提供了《劳动合同》,对此童乐幼儿园予以确认,合同中已约定苏玉桦必须服从该园的安排,苏玉桦提供了其工资单,对此童乐幼儿园称工资单并不完整,其已提供完整的工资单证明该园没有克扣或多扣工资,其对原告提供的工资单确认是原告的真实收入情况,苏玉桦提供了童乐幼儿园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对此童乐幼儿园予以确认,苏玉桦提供了其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证明其被胁迫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非自愿)”为由申报停办社保,对此童乐幼儿园表示不予确认,苏玉桦提供了童乐幼儿园内打卡机的照片,证明打卡机上并无显示时间,对此童乐幼儿园表示打卡机上有无显示时间与本案无关,即使打卡机没有显示时间苏玉桦亦不应迟到,苏玉桦提供了其住房公积金存折证明其住房公积金汇缴情况,对此童乐幼儿园予以确认,苏玉桦提供了其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证明其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应为生育津贴12143.1元、分娩营养补助费2050.5元及补贴300元,对此童乐幼儿园表示予以确认,并称该园已全额发放上述生育保险待遇,对此苏玉桦则称其有收到分娩营养补助费2050.5元及补贴300元,但未能完全收到生育津贴12143.1元,苏玉桦提供了童乐幼儿园在仲裁阶段提供的考勤记录,证明童乐幼儿园在本案中提供的考勤记录不全,其曾被童乐幼儿园非法派遣至其他单位工作,童乐幼儿园有删改考勤记录及回避非法派遣的情况,对此童乐幼儿园确认该考勤记录是其在仲裁阶段提交,并称上面有记载苏玉桦多次迟到的记录,苏玉桦现作为证据提交,即证明苏玉桦确认其经常迟到的事实,苏玉桦则表示不确认考勤记录上的时间, 童乐幼儿园提供了内部电子版本及正式通过版本的《考勤制度》,证明该园有规定“迟到或早退超过5分钟(含5分钟)以上记录一次并批评教育,一个月迟到或早退两次以上予以公示,一个月累计迟到早退三次以上扣发100元……一个学期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以上者予以辞退,”对此苏玉桦表示不予确认,其从来没有见过或者签收过该《考勤制度》,且两份《考勤制度》有内容不一致的地方,对此童乐幼儿园表示两份《考勤制度》关于迟到的规定均一致,不影响其解雇苏玉桦,童乐幼儿园提供了EMS快递单、顺丰快递单证明其已依法提前一个月向苏玉桦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均被苏玉桦拒收,苏玉桦称童乐幼儿园于2012年9月30日将邮件寄出,因为之后是国庆假期,其不在广州,所以无法签收,且顺丰快递并无寄送法律文件的资质;第二封邮件上并无写明其联系电话,导致邮递员无法通知其,因此邮件被退回童乐幼儿园处;退件当天其在园内工作,但童乐幼儿园将邮件签收后却拒绝将邮件交付给其,童乐幼儿园提供了2012年11月12日在街道调解的现场照片以及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放表,证明当天其与苏玉桦已就经济补偿金的争议达成协商一致的意见,其已向苏玉桦支付经济补偿金7427.49元,苏玉桦亦已签收,苏玉桦对此确认照片及签收表的真实性,并确认收到上述7427.49元,但称签收款项并不代表其与童乐幼儿园已达成协议,童乐幼儿园提供了苏玉桦在职期间的工资表,对此苏玉桦确认工资表中的应发数与实发数,但对工资构成有异议,童乐幼儿园将应当由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亦作为工资计入应发工资中,然后再在工资中扣除该部分住房公积金以及应当由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另外其基本工资没有达到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产假期间的工资没有足额发放,童乐幼儿园提供了园内的照片,证明其在室内有安装空调及风扇,证明该园并非高温环境,对此苏玉桦确认照片的真实性,但称不能证明室内并非高温环境,且其需要带领孩子在室外活动,故童乐幼儿园应当支付高温补贴, 庭审中,关于考勤记录,童乐幼儿园称对经常迟到的员工会有口头告知,并且将考勤记录进行公示,但未对迟到员工进行罚款,对此苏玉桦称考勤记录没有公示,亦没有对其进行告知和教育,苏玉桦还称考勤记录存于童乐幼儿园的电脑中,记录可以被修改,故不确认考勤记录的真实性, 关于工资情况,苏玉桦称其基本工资加上岗位工资之和应当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故要求童乐幼儿园补齐不足部分;另外童乐幼儿园不应在其工资收入中扣除应当由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部分,童乐幼儿园应当将该部分工资返还,苏玉桦还称其休产假期间,工资标准应与产假前每月1542.49元一致,故要求童乐幼儿园补齐不足部分,童乐幼儿园确认工资条中“公积金”一栏是该园应当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也计入应发工资中,之后再在应发工资中扣除该园及员工个人应当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另住房公积金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范围,童乐幼儿园称苏玉桦每月有领取工资条,清楚其工资构成,但一直没有向该园提出异议,故苏玉桦在本案中主张工资差额及多扣工资部分已超过仲裁时效,苏玉桦称童乐幼儿园的违法行为是一直连续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故应当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计算仲裁时效,另苏玉桦与童乐幼儿园均确认苏玉桦自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11年6月7日止休产假, 本院认为:苏玉桦与童乐幼儿园已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关于苏玉桦的工资收入状况,童乐幼儿园提供了苏玉桦的工资表予以证实,对此苏玉桦亦确认工资表中的工资总额,故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的规定,应当由童乐幼儿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应在其向苏玉桦发放的工资中扣除,故苏玉桦主张童乐幼儿园应当向其返还扣除的应由该园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童乐幼儿园称住房公积金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范围,但该争议并非属于如何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范畴,而是属于不应无故克扣职工工资的范畴,故本院对童乐幼儿园该主张不予采纳, 根据苏玉桦的工资表,2009年11月至2010年6月童乐幼儿园共在苏玉桦的工资中扣除该园应缴纳的公积金部分608元(76元×8个月),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童乐幼儿园共在苏玉桦的工资中扣除该园应缴纳的公积金部分1572元(131元×12个月),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童乐幼儿园共在苏玉桦的工资中扣除该园应缴纳的公积金部分1320元(110元×12个月),2012年7月至2012年10月童乐幼儿园共在苏玉桦的工资中扣除该园应缴纳的公积金部分680元(170元×4个月),故童乐幼儿园应当向苏玉桦返还多扣工资部分共4180元(608元+1572元+1320元+680元), 苏玉桦称其基本工资加上岗位工资之和应当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但最低工资标准应当以劳动者应发的工资总额计算,现根据苏玉桦的工资表,童乐幼儿园在返还上述多扣工资部分4180元后,苏玉桦每月的应发工资均不低于当时的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故苏玉桦要求童乐幼儿园支付不足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苏玉桦自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11年6月7日止休产假,根据工资单,加上童乐幼儿园应当向苏玉桦返还多扣工资部分,苏玉桦2010年12月应发工资应为2132元(2001元+131元),故苏玉桦2010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19日的应发工资应为1306.71元(2132元÷31天×19天);苏玉桦2011年6月应发工资应为1937元(1806元+131元),故苏玉桦2011年6月8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应发工资应为1485.03元(1937元÷30天×23天),苏玉桦从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的应发工资总额应为14064元(2001元+3241元+1801元+1351元+1361元+1256元+1806元+131元×7个月+80元+70元+180元),故苏玉桦产假期间的应发工资应为11272.26元(14064元-1306.71元-1485.03元),而根据苏玉桦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其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应为生育津贴12143.1元、分娩营养补助费2050.5元及补贴300元,苏玉桦确认其已收到分娩营养补助费2050.5元及补贴300元,而童乐幼儿园在苏玉桦产假期间的应发工资低于苏玉桦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故童乐幼儿园应当向苏玉桦补发生育津贴870.84元(12143.1元-11272.26元), 由于苏玉桦在产假期间,只领取生育津贴、营养补助费及补贴,故该生育津贴应属工资范畴,苏玉桦与童乐幼儿园的劳动关系于2012年10月31日终止,故苏玉桦于2012年12月28日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未足额发放的生育津贴,并未超出仲裁时效,虽然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的规定,苏玉桦申请仲裁之日起两年以前的工资支付状况的举证责任应由苏玉桦承担,但本案中童乐幼儿园已提供了苏玉桦从入职之日至离职之日止的全部工资表,而苏玉桦对该工资表的工资金额均予以确认,故童乐幼儿园已举证证明了苏玉桦的工资收入状况,亦证明其每月从苏玉桦的工资中扣除住房公积金的情形,童乐幼儿园在苏玉桦的工资中扣除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具有连续性,一直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止,故苏玉桦要求童乐幼儿园返还多扣的住房公积金的主张的仲裁时效,应从苏玉桦离职之日起计算,苏玉桦于2012年12月28日提起劳动仲裁,亦并未超出仲裁时效,童乐幼儿园认为苏玉桦主张多扣工资及生育津贴已超诉讼时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苏玉桦对童乐幼儿园提供的考勤记录不予确认,童乐幼儿园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考勤记录已由苏玉桦确认无误,故童乐幼儿园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苏玉桦存在多次迟到早退的情况,即使苏玉桦有迟到早退,童乐幼儿园未能举证证明其考勤制度已经公示或被苏玉桦知晓,故童乐幼儿园以苏玉桦违反考勤制度为由,解除其与苏玉桦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向苏玉桦支付赔偿金, 童乐幼儿园仅提供苏玉桦签收经济补偿金7427.49元的签收记录,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苏玉桦已就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达成一致意见,由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属于同一性质,故苏玉桦在签收经济补偿金后,要求童乐幼儿园支付赔偿金差额,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苏玉桦在本案仲裁阶段仅要求童乐幼儿园支付赔偿金差额7500元,现苏玉桦在本案中主张赔偿金差额11187元,超出其仲裁阶段的申请请求,该超出部分未经仲裁程序,本院不予处理,故本院在本案中仅按苏玉桦在仲裁阶段的主张予以处理, 根据苏玉桦的工资表,加上童乐幼儿园应当向苏玉桦返还多扣工资部分,苏玉桦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的应发工资应为33050元(2395元+2395元+3335元+3355元+2015元+2045元+2895元+2945元+2655元+2705元+2075元+2095元+110元×8个月+170元×4个月+300元+300元),故计算童乐幼儿园应当向苏玉桦支付的赔偿金应为19290.83元(33070元÷12个月×3.5个月×2倍),在扣除苏玉桦已签收的7427.49元后,童乐幼儿园应支付的赔偿金差额高于7500元,故本院按苏玉桦的仲裁请求,认定童乐幼儿园应当向苏玉桦支付赔偿金差额7500元, 根据苏玉桦与童乐幼儿园签订的劳动合同,童乐幼儿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2800元;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还需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违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故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与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属于同一性质,如前所述,本院认定本案中童乐幼儿园应当向苏玉桦支付赔偿金差额7500元,在加上违约金2800元和苏玉桦已经签收的经济补偿金7427.49元后,仍少于童乐幼儿园应当支付的赔偿金总额19290.83元,故童乐幼儿园应当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向苏玉桦支付赔偿金2800元, 苏玉桦主张童乐幼儿园应当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2500元,但童乐幼儿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故本院对苏玉桦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苏玉桦主张按照《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童乐幼儿园应当每月向其发放高温津贴100元,但该通知已被《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宣告废止,故苏玉桦要求支付非高温作业人员津贴的主张于法无据,参照该通知及《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每年6月至10月,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月150元的高温津贴,故苏玉桦要求童乐幼儿园支付每年5月份的高温津贴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童乐幼儿园已提供照片证明幼儿园内安装了空调及风扇,苏玉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工作环境温度高于33℃;苏玉桦称其每天需要带领幼儿进行室外活动,但苏玉桦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室外活动占工作时间的大部分,故本院认定苏玉桦并非从事露天工作岗位人员,苏玉桦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童乐幼儿园有关于高温津贴如何支付的约定,故苏玉桦主张童乐幼儿园支付高温津贴,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市海珠区童乐幼儿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苏玉桦返还多扣工资4180元, 二、广州市海珠区童乐幼儿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苏玉桦补发生育津贴870.84元, 三、广州市海珠区童乐幼儿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苏玉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7500元, 四、广州市海珠区童乐幼儿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苏玉桦支付违约金2800元, 五、驳回苏玉桦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广州市海珠区童乐幼儿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两案受理费20元,由广州市海珠区童乐幼儿园负担,广州市海珠区童乐幼儿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曹子彦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韵怡 林斯雅
杨律师,中共党员,法学学士,现执业于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杨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且已办理过大量复杂、疑难性案件,积累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82
  • 擅长领域:离婚、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