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清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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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XX公司与广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杨清辉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1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州市XX公司与广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XX中法立民终字第4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广州市XX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3)XX花法民二初字第10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广州市XX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曾约定,因本案产生的纠纷由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XX之二,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称其与被上诉人约定因本案产生的纠纷由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但其并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该主张,因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A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D
杨律师,中共党员,法学学士,现执业于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杨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且已办理过大量复杂、疑难性案件,积累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82
  • 擅长领域:离婚、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