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清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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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1648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清辉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1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福江与郑名桃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1648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648号 原告:刘某江,住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代理人:韦穗生、杨清辉,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桃,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原告刘某江诉被告郑某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韦穗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广州经营龙虾供销生意,通过微信认识被告,并得知其有龙虾出售,拟从被告处购买40件龙虾海鲜品,2015年5月9日原告从广州的广中农业银行向被告提供帐户转款8万元支付了该40件龙虾的购买款,但被告收到钱后以各种理由拒绝发货,原告与被告多次电话协商要求被告退回已付款项,并于2015年5月5日到上海找被告要求退款,被告写出承诺于2015年6月23日退还原告8万元,如果不退还的,被告须按每日20%的利率支付利息,时至今日,被告仍未退还上述款项,现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8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8月5日利息为1949.3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没有到庭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2015年5月9日,原告向被告个人帐户转账8万元, 2015年5月25日,被告出具欠条收据给原告,列明:郑某桃今欠广州刘某江一笔货款,合计人民币8万元整,经协商于6月23日准时还款,若到期不还,按日息一天20%结算等等, 被告出具欠条后,没有按约定的时间偿还货款给原告, 以上事实有银行流水、欠条、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然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从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后,被告出具的欠条中列明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分析,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已向原告承诺在期限内退回货款给原告,应当按约定履行,现退款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过高,原告已主动调整为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对此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抗辩的民事权利,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郑某桃退回货款80000元给原告刘某江, 2、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郑某桃支付货款80000元的利息给原告刘某江,利息从2015年6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4倍计算至判决还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茵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巫仕平 书记员梁燕玲
杨律师,中共党员,法学学士,现执业于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杨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且已办理过大量复杂、疑难性案件,积累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82
  • 擅长领域:离婚、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