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清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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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XX公司与A、B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杨清辉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1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州XX公司与A、B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XX中法立民终字第7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A,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原审被告:A,住江西省XX, 上诉人及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A、B,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XX公司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4)XX花法狮民初字第8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认为,其经营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成村工业区兴业XX,根据原告就被告起诉管辖的原则,原审法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为加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即广州市花都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A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审判员B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D
杨律师,中共党员,法学学士,现执业于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杨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且已办理过大量复杂、疑难性案件,积累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82
  • 擅长领域:离婚、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