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昆明劳动法律师办案复盘,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改判:厘清累计工龄与未休年休假的企业用工风险
注:本文为游本春律师(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劳动用工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昆明劳动法律师)代理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二审胜诉案件整理,后附隐藏当事人信息的二审判决,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作为昆明劳动法律师,日常大量代理企业处理劳动仲裁及一、二审诉讼。实务中很多企业容易忽视两个关键点:一是劳动者的累计工作年限不等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直接决定年休假天数;二是入职时间证据保管不到位,一旦举证不利,会直接增加企业年休假赔付成本。今天分享我代理用人单位的二审真实案件,本案最终大幅降低企业赔付金额,同时重点梳理企业关于年休假、假期管理的合规建议。
基本案情
劳动者入职公司从事销售岗位,离职后提起劳动诉讼,主张返还工资扣款、20102014 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22644 元、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一审法院认定劳动者入职时间为 2011 年 8 月,判决企业返还扣款 526 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3172.56 元。
劳动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实际入职时间为 2010 年 7 月,要求按照更早的入职时间,支持 22644 元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我作为用人单位代理律师参与二审诉讼。
代理难点
1、入职时间属于用工核心事实,劳动者提交离职申请表、证人证言等新证据,二审法院有可能推翻一审认定的入职时间,会直接拉高未休年休假赔付总额;
2、劳动者存在跨单位累计工作工龄,之前其他单位的工作经历会提高劳动者每年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企业抗辩难度较大;
3、春节统一放假,如何区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与企业安排的年休假,事实界定复杂;
4、劳动者同时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需要重点从仲裁时效角度进行抗辩。
案件争议焦点
1、劳动者真实入职时间应当如何认定;
2、劳动者的累计工作年限如何核算,对应每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3、春节统一放假,能否抵扣职工应休年休假;
4、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案件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采信劳动者部分新证据,将入职时间更正为 2010 年 7 月 15 日,调整未休年休假工资为13123.83 元;同时认定双倍工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予以驳回。
案件说明:劳动者原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 22644 元,经过二审庭审举证、法律抗辩,最终判决金额相比原诉讼请求大幅降低,为我方当事人减少近万元赔付,实现代理目标。
法律实务建议
对昆明劳动者维权提示
1、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需要提供自己全部累计工作年限的相关证据;
2、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受一年仲裁时效约束,应当及时维权。
对昆明企业用工合规提示(重点假期、年休假管理)
1、务必妥善保管入职申请表、离职申请表、劳动合同,入职时间是计算年休假、各类待遇的基础,证据缺失将承担不利裁判后果;
2、员工入职时主动核实劳动者过往累计工作工龄,据此核算每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不能只看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
3、春节集中放假,要在制度、通知中明确:哪几天属于春节法定假日、哪几天是企业统一安排的带薪年休假,留存员工知悉的证据,避免后续无法抵扣年休假;
4、年休假尽量安排当年度休完,确因工作不能休假的,做好书面确认,留存审批记录;
5、劳动二审阶段劳动者可以提交新证据,企业不能因为一审胜诉就放松二审的证据准备。
免责声明:本文为游本春律师办理的真实案件普法,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如你在昆明遇到劳动仲裁、工伤认定、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或者企业需要劳动用工常年法律顾问、劳动用工合规管理专项、员工优化方案设计、社保公积金用工风险排查等业务,欢迎咨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劳动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某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游本春,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 [某劳动者] 因与被上诉人 [昆明某经贸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一审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双方当事人于 2013 年 9 月 1 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岗位为销售,劳动合同期限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离职,双方未再建立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公司每年春节合计放假 15 天,放假期间正常计发工资。双方一致确认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 5597 元。
劳动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请求:
1、裁决被上诉人返还扣款 526 元;
2、裁决被上诉人支付 2010?2014 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22644 元;
3、裁决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64682 元。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劳动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裁判观点:合法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
1、扣款 526 元,被上诉人予以认可,予以支持。
2、未休年休假工资:劳动者提交证据证实其在之前其他单位累计工作已满 10 年,每年应当享有 10 天带薪年休假。一审认定劳动者 2011 年 8 月 19 日入职,核算 2011?2014 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 3172.56 元。
3、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013 年 9 月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 2010?2011 年二倍工资,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阶段劳动关系,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一、[昆明某经贸有限公司] 向劳动者返还扣款 526 元;
二、[昆明某经贸有限公司] 向劳动者支付 2011?2014 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3172.56 元;
三、驳回劳动者的其他诉讼请求。
劳动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判令被上诉人返还扣款 526 元;
2、判令被上诉人支付 2010?2014 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22644 元;
3、判令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648862 元。
上诉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入职时间错误,实际入职时间为 2010 年 7 月 15 日;职工名册、入职登记表由用人单位保管,举证责任归于单位;单位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被上诉人答辩: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阶段,劳动者提交离职申请表、破损申报表、证人证言,拟证实入职时间为 2010 年 7 月 15 日。
本院认证:离职申请表虽无公司公章,但表上签字人员属于被上诉人员工,对离职申请表真实性予以采信;结合有效证人证言,认定劳动者实际入职时间为 2010 年 7 月 15 日,纠正原审认定的入职时间。其余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保持一致。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
一、是否应当返还扣款;
二、未休年休假工资应当如何核算;
三、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应否得到支持。
本院认为:
1、关于扣款 526 元,双方均无异议,对一审该判项予以维持。
2、关于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劳动者在入职本案被上诉人之前,在其他单位累计工作已满十年,每年应当享有 10 天带薪年休假。劳动者 2010 年 7 月 15 日入职,2014 年 12 月 31 日离职。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实施办法进行折算,扣减单位已经安排的春节休假,核算应当享受的未休年休假合计 17 天,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为 13123.83 元。原审对入职时间认定有误,本院予以改判。
3、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劳动者主张 2010 年 8 月 15 日?2011 年 7 月 15 日二倍工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劳动者最迟应当于 2012 年 7 月 15 日申请仲裁,劳动者 2015 年才主张该权利,已经超过仲裁时效,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部分事实认定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015) 西法民初字第 3375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昆明某经贸有限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者返还扣款 526 元;
二、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015) 西法民初字第 3375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某经贸有限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者支付 2010?2014 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13123.83 元;
四、驳回上诉人 [某劳动者] 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 [某经贸有限公司] 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 [某经贸有限公司] 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逾期不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可以在二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游本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