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本春律师
游本春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8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云南-昆明主任律师执业15年
执业年限15
13888970558

服务地区:昆明

咨询我
00:01-23:59

昆明劳动法律师办案复盘,劳务合同纠纷调解胜诉,帮务工者追回大额工地劳务报酬

发布者:游本春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0日 47人看过 举报

2026-09-20

律师观点分析

昆明劳动法律师办案复盘,劳务合同纠纷调解胜诉,帮务工者追回大额工地劳务报酬

注:本文为游本春律师(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劳动用工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昆明劳动法律师)代理劳动者的劳务合同纠纷胜诉案件整理,后附隐藏当事人信息的一审调解书,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作为昆明劳动法律师,日常除处理劳动仲裁案件外,也大量代理劳务报酬追索案件。很多在工地从事管理岗位的务工人员,服务对象是个人老板,不属于传统劳动关系,无法走劳动仲裁,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索要劳务费,维权存在不少障碍。今天分享我方代理劳动者的一审调解胜诉真实案例,为广大提供劳务的务工朋友带来维权实务启示。

基本案情

我方当事人与自然人老板签订《聘用合同》,受聘负责多个工地的现场施工管理、协调工作。项目结束后,双方进行书面结算,确认对方应付劳务费合计 188370.40 元,同时双方书面约定,逾期付款需要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5 倍支付违约金。 付款期限届满后,对方迟迟不支付报酬。我方当事人多次自行催收无果后,委托我作为代理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请求判令对方支付全部劳务费 188370.40 元以及对应的逾期违约金。 庭审当中被告抗辩:这份聘用合同实质是劳动合同,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合同无效;主张我方当事人没有实际提供劳务,结算金额不真实,拒绝付款。

代理难点

1、本案被告是自然人,不是公司,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需要走民事诉讼途径维权;

2、被告当庭全盘否认劳务事实、否认结算效力,虽我方持有聘用合同、结算单据,但对方提出合同无效、未实际提供劳务的抗辩,存在全部诉求不被支持的诉讼风险;

3、双方约定 5 倍银行贷款利率的高额违约金,存在被法院调低甚至不予支持的风险;

4、即便拿到胜诉判决,还会面临后续执行回款难的现实问题。

案件争议焦点

1、自然人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属于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2、双方签署的劳务费结算单据是否合法有效; 3、双方约定的高额逾期违约金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案件处理结果

案件在法院主持调解下,结合我方提交的聘用合同、结算凭证等全套证据,经过多轮谈判博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限期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劳务费 140000 元。

案件说明:虽然相比起诉的本金金额有一定让步,但帮助劳动者成功拿回大额劳务报酬,避免了诉讼全败、拿不到一分钱的风险,同时省去漫长判决、强制执行的周期,实现维权的实际胜诉效果。

??法律实务建议

??昆明务工人员维权提示 1、给个人老板、自然人提供劳务,不属于劳动关系,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起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 2、务必签订书面劳务 / 聘用协议,工作完成后及时做书面结算,保存结算单、聊天记录、工作记录,这是维权核心证据; 3、约定违约金不要过高,过高的违约金法院有可能不予全部支持; 4、民事诉讼调解也是重要的胜诉方式,可以快速拿到款项,规避判决后执行不到位的风险。

??对用工方提示 1、自然人不具备劳动法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个人聘用人员一般按劳务关系处理; 2、谨慎签署聘用协议、结算单,书面签字文件在诉讼中具备很强证明效力。

免责声明:本文为游本春律师办理的真实案件普法,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如你在昆明遇到劳动仲裁、工伤认定、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或者企业需要劳动用工常年法律顾问、劳动用工合规管理专项、员工优化方案设计、社保公积金用工风险排查等业务,欢迎咨询。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施工管理岗位劳务提供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本春,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某某,北京某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自然人用工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云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 [施工管理岗位劳务提供方] 诉被告 [自然人用工方]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6 年 5 月 3 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 2014 年劳务费 188370.40 元; 2、判决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 30727 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5 倍,暂计自 2015 年 8 月 15 日至 2016 年 5 月 15 日,2016 年 5 月 15 日至款项付清之日违约金另行计算);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 2014 年 2 月 26 日签订《聘用合同》,被告聘用原告负责工地现场施工管理、施工协调工作。2015 年 4 月 13 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应付劳务费 188370.40 元。被告于 2015 年 8 月 15 日承诺逾期付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5 倍承担违约金。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付款,遂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意见:1、双方不存在真实劳务合同关系,案涉聘用合同实质为劳动合同,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属无效;2、原告并未实际提供劳务,合同未实际履行,不存在违约;3、原告诉请的 188370.40 元金额不属实,其中大部分并不属于工资。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 [自然人用工方] 于 2017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 [施工管理岗位劳务提供方] 劳务费 140000 元。

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4590 元,减半收取 2295 元,由原告 [施工管理岗位劳务提供方] 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游本春律师,从事法律行业18年,担任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是国内终身只做劳动法培训、劳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111013248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15301201110132485 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