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昆明劳动法律师办案复盘,单位口头认定员工严重违纪被判决违法解除,劳动者成功拿到赔偿金
注:本文为游本春律师(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劳动用工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昆明劳动法律师)团队代理劳动者的劳动争议纠纷一审胜诉案件整理,后附隐藏当事人信息的一审判决书,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作为昆明劳动法律师,日常代理大量劳动者劳动争议案件。实务当中不少用人单位仅凭主观判断,就以 “不服从工作安排、损害公司利益” 为由直接开除老员工,但往往拿不出对应的违纪证据,最终被法院认定属于违法解除。今天分享我方团队代理劳动者的一审胜诉真实案例,给昆明广大劳动者维权带来实务启示。
基本案情
当事人于 2003 年入职一家企业,连续工作长达 16 年,从事技术岗位工作。2019 年,用人单位直接下发通知,以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为由,对劳动者作出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被无故辞退后,劳动者找到我方团队委托维权。我们代理劳动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多项诉求: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加班费、工作相关报销款、拖欠的 2 月工资。用人单位当庭抗辩,认为劳动者属于严重违纪,解除合法,拒绝承担各项赔付。
代理难点
1、劳动者工龄跨度大,跨越《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2008 年之前工龄能否计入赔偿金计算,是本案关键法律难点; 2、用人单位口头罗列多项违纪理由,但相关事实没有书面证据,需要我方在庭审中充分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反驳; 3、诉求项目多:赔偿金、年休假、加班费、报销款、拖欠工资,每一项都需要组织对应的证据、梳理法律依据; 4、未休年休假存在一年仲裁时效,要区分哪些时段的年休假报酬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5、加班费由劳动者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当事人加班证据并不完备,该部分诉求存在较大诉讼风险。
案件争议焦点
1、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除名解除劳动合同,举证是否充分,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2、计算违法解除赔偿金时,2008 年之前的工作年限是否应当一并计入; 3、未休年休假报酬仲裁时效如何认定; 4、加班费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报销款、拖欠工资是否应当支付。
案件处理结果
经开庭审理,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用人单位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行为,认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支持我方当事人:违法解除赔偿金 198512.16 元、未休年休假报酬 8850.42 元、报销款 2011 元、2019 年 2 月工资 5975.5 元。劳动者核心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本案取得胜诉。加班费因举证不足未被支持。
法律实务建议
昆明劳动者维权提示 1、遇到公司口头说你违纪、直接辞退,一定要保存好解除通知、聊天记录,单位口头上的违纪评价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严重违纪; 2、违法解除赔偿金计算可以包含《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老工龄,工作年限越长,赔偿金额越高; 3、未休年休假报酬受一年仲裁时效约束,不要拖延太久才维权; 4、主张加班费,劳动者要尽量留存排班、工作记录;票据、聊天记录妥善保管,便于主张报销款项。
对企业用工合规提示 1、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必须留存完整证据链,口头指责员工违纪不能作为合法解除的依据; 2、辞退长期工龄老员工,要充分评估高额赔偿金风险,谨慎作出解除决定。
免责声明:本文为游本春律师办理的真实案件普法,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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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育种岗位劳动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某某,北京某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工业大麻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某自然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云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 [育种岗位劳动者] 与被告 [某工业大麻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 2019 年 5 月 31 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31000 元;
2、判令被告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 83034.72 元;
3、判令被告支付 2008 年 1 月 1 日?2019 年 2 月 26 日加班费 25103.52 元;
4、判令被告支付车辆燃油及保养报销款 2011 元;
5、判令被告支付 2019 年 2 月 1 日至 2 月 28 日工资 7000 元;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 2003 年 2 月 13 日入职被告公司,从事品种选育、种子扩繁、销售推广工作。单位未足额安排年休假、未支付对应报酬。2019 年 2 月 26 日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尚有加班未调休、2 月工资、报销款未结清,诉至法院主张上述各项费用。
被告答辩意见
1、劳动者多次拒绝完成工作任务,造成公司损失,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劳动合同法》2008 年施行,2003?2007 年期间不应当计算经济补偿年限;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为 6015.52 元。
2、2017?2018 年劳动者已经休部分年假,更早年度未休年休假报酬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3、主张加班费应当由劳动者举证,劳动者无充分加班证据,加班费不应得到支持。
审理查明事实
原告 2003 年 2 月 13 日入职被告,2019 年 2 月 26 日离职。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6015.52 元。
2019 年 2 月 26 日,被告向原告发送除名通知,以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损害公司利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2018 年 7 月 31 日?8 月 3 日原告休年假 4 天。被告认可尚欠报销款 2011 元,2019 年 2 月应发工资 5975.5 元。
本院认为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赔偿金计算年限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核算赔偿金:6015.52 元 / 月 ×16.5 个月 ×2 倍 =198512.16 元。
2、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带薪年休假待遇适用一年仲裁时效,2017 年 2 月之前的未休年休假报酬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结合休假记录,应付未休年休假报酬 8850.42 元。
3、加班费:劳动者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加班事实,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加班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4、报销款:被告认可报销款 2011 元,予以支持。
5、2019 年 2 月工资:按照工资明细表认定 2 月应发工资 5975.5 元,原告诉请 7000 元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 [某工业大麻股份有限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8512.16 元;
2、未休年休假报酬8850.42 元;
3、报销款2011 元;
4、2019 年 2 月工资5975.5 元;
二、驳回原告 [育种岗位劳动者] 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游本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