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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劳动法律师办案复盘,员工发生工伤停工留薪,不等于可以免除签订劳动合同义务

发布者:游本春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0日 77人看过 举报

2026-09-20

律师观点分析

昆明劳动法律师办案复盘,员工发生工伤停工留薪,不等于可以免除签订劳动合同义务

注:本文为游本春律师(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劳动用工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昆明劳动法律师)代理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一审部分胜诉案件整理,后附隐藏当事人信息的一审判决书,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作为昆明劳动法律师,在服务企业处理劳动纠纷过程中,发现不少企业存在一个高频误区:员工入职不久发生工伤,因停工留薪不到单位上班,就认为客观原因无法签劳动合同,可以不用承担二倍工资责任。结合我代理用人单位的真实一审案例,和大家拆解这类用工坑点,给昆明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实务参考。

基本案情

劳动者 2016 年 7 月 1 日入职制造企业,入职仅一个多月,在 8 月 18 日工作中受伤,此后一直没有到岗上班,双方始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从 2016 年 8 月起长达 11 个月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72000 元。仲裁裁决支持二倍工资 24200 元。企业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起诉,我方作为用人单位代理人参与一审诉讼。企业抗辩:员工工伤停工留薪,客观上无法订立劳动合同,依据地方座谈会纪要,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同时主张劳动者诉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并且劳动者主张月工资 4000 元并无依据。

代理难点

1、劳动者入职极短时间就发生工伤,没有到公司现场,确实存在当面签约的现实障碍,但司法实践并不直接豁免企业签约义务; 2、工资标准是核心计算基数,劳动者主张月薪 4000 元,我方需要依靠工资表证据,争取把工资标准认定到 2200 元,以此降低赔付基数; 3、二倍工资仲裁时效起算规则存在理解分歧,需要从时效角度开展抗辩; 4、工伤案件司法对劳动者有倾向性保护,企业全部抗辩意见被法院采纳的难度较大。

案件争议焦点

1、员工工伤停工留薪期,能否免除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2、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时效是否已经届满; 3、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应当如何认定,直接决定赔付金额。

案件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工伤停工留薪不能免除签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仲裁时效未经过;采信我方提交工资表证据,将工资标准认定为 2200 元 / 月,最终判决二倍工资差额 24200 元。

案件说明:劳动者仲裁申请主张 72000 元高额二倍工资,经过我方庭审举证抗辩,法院把赔付金额压缩至 24200 元,为当事人大幅降低赔偿损失。企业 “停工留薪免除二倍工资” 的抗辩未得到法院支持,也帮企业梳理出制度漏洞,为后续完善用工流程提供整改方向。

法律实务建议

昆明劳动者维权提示 1、即便发生工伤在家休养,事实劳动关系存续,单位依然要签书面劳动合同,超期可以主张二倍工资; 2、主张二倍工资要留意一年仲裁时效,及时提起仲裁; 3、工资发生争议,注意留存工资流水、工资条等证据。

昆明企业用工合规提示 1、员工工伤停工≠不用签劳动合同,入职起 1 个月是法定签约窗口期,员工无法到现场,可以邮寄、电子签,留存送达记录; 2、工资表、薪酬发放记录务必完整保存,发生争议,工资凭证直接决定赔付多少; 3、地方性会议纪要不能直接等同于裁判法律依据,不能拿来直接作为免责理由; 4、新员工入职,无论后续是否发生工伤,务必优先完成劳动合同签署,从源头规避二倍工资风险。

免责声明:本文为游本春律师办理的真实案件普法,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如你在昆明遇到劳动仲裁、工伤认定、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或者企业需要劳动用工常年法律顾问、劳动用工合规管理专项、员工优化方案设计、社保公积金用工风险排查等业务,欢迎咨询。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昆明某玻璃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读书铺村委会XXX村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某自然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本春,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务工劳动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某某、付某某,云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 [昆明某玻璃有限公司] 与被告 [务工劳动者]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2018 年 5 月 10 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某某独任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24200 元。

事实与理由:被告 2016 年 7 月 1 日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告 2016 年 8 月 18 日发生工伤受伤后便未再到岗上班。因工伤停工留薪期延续劳动关系,客观原因无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地方会议纪要规定,此种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故起诉要求不予支付二倍工资。

被告辩称

双方 2016 年 7 月 1 日建立劳动关系,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举证质证

原告提交证据: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工资表。 被告提交证据:仲裁裁决书、民事判决书两份、仲裁裁决书。

本院对双方全部证据予以采信。

审理查明事实

被告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至 2016 年 8 月 18 日在原告处工作。2016 年 8 月 18 日被告受伤,之后未再到原告单位上班。 被告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1、支付 2016 年 8 月 1 日2017 年 7 月 1 日二倍工资差额 72000 元;2、支付 2017 年 7 月 1 日至申请仲裁之日工资 32000 元。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原、被告确认用工时间 2016 年 7 月 1 日2016 年 8 月 18 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提交工资表证明被告月工资 2200 元;被告主张月工资 4000 元,但未提交证据佐证,本院采信月工资 2200 元。核算二倍工资差额:2200 元 ×11 个月 =24200 元。

关于仲裁时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时效,从应当支付二倍工资最后一个月届满起算。本案用工始于 2016 年 7 月 1 日,应当支付二倍工资截止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仲裁时效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届满。被告 2018 年 3 月申请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原告 [某玻璃有限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被告 [务工劳动者] 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4200 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 10 元,减半收取 5 元,由原告 [某玻璃有限公司]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均服判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到期不履行,权利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游本春律师,从事法律行业18年,担任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是国内终身只做劳动法培训、劳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111013248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15301201110132485 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