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本春律师
游本春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8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云南-昆明主任律师执业15年
执业年限15
13888970558

服务地区:昆明

咨询我
00:01-23:59

昆明劳动法律师办案复盘,劳务派遣用工一审代理,厘清用工单位法律责任边界

发布者:游本春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0日 11人看过 举报

2026-09-20

律师观点分析

昆明劳动法律师办案复盘,劳务派遣用工一审代理,厘清用工单位法律责任边界

注:本文为游本春律师(北京XX劳动用工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昆明劳动法律师)代理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劳动争议一审胜诉案件整理,后附隐藏当事人信息的二审判决,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作为昆明劳动法律师,日常既代理劳动者维权,也为本地企业处理劳动争议一审、二审诉讼。在劳务派遣模式当中,很多企业分不清「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各自法律义务,发生劳动纠纷后极易陷入被动。今天分享我代理实际用工企业(第三人)的劳动争议一审真实案件,梳理劳务派遣场景下的风险要点,分别对劳动者、昆明企业给出实务提示。

基本案情

劳动者早期入职混凝土企业工作,后期转为劳务派遣,由XX公司作为派遣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派遣至该混凝土企业从事一线岗位。 受政府拆迁影响,实际用工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张贴公告通知员工限期前往新厂址上班。劳动者以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工作地点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派遣公司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8860 元。派遣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无需支付该笔补偿金,我作为实际用工企业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一审。

代理难点

1、本案属于劳务派遣三方诉讼,存在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劳动者三方主体,法律责任容易混同,需要厘清各方义务边界; 2、客观上存在企业拆迁搬迁、社保没有完整缴纳的事实,劳动者可以援引《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主张被迫解除,企业抗辩难度较大; 3、搬迁仅张贴公告,没有完成与劳动者的协商变更流程,该证据对企业不利; 4、一审需要区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义务主体是派遣单位,不等于实际用工单位就完全没有法律风险,要帮助我方当事人固定证据、划分责任,规避后续被追责风险。

案件争议焦点

1、劳动者拒绝到搬迁后的地点上班,是否属于自动离职; 2、未足额缴纳社保情形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当由哪一方承担; 3、劳务派遣模式下,实际用工单位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案件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派遣用人单位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8860 元,驳回派遣公司的诉讼请求。

说明:本案一审我方代理的是实际用工企业,本案实现 “一分钱不用赔” 的判决结果,诉讼中完整固定证据,厘清三方责任划分,帮助我方当事人识别用工漏洞,完成风险评估,为后续企业整改提供法律依据。

??法律实务建议

??给昆明劳动者维权提示 1、劳务派遣维权,要同时起诉 / 仲裁派遣单位 + 实际用工单位,不要只告其中一方; 2、遇到企业搬迁调岗,单位未协商就变更工作地点,可书面提出异议,留存全部通知、沟通记录; 3、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金。

??给昆明企业用工合规提示 1、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要核查派遣机构资质,在派遣协议写清楚社保缴纳、离职补偿的责任划分; 2、企业因拆迁、经营需要搬迁,不能只贴一张公告就视为劳动合同变更完成,尽量和劳动者开展协商; 3、用工单位不能把全部风险甩给派遣公司,用工单位自身也负有监督社保缴纳、劳动保护的法定义务; 4、发生劳动争议,即便你不是直接发工资签合同的主体,作为实际用工单位也要重视诉讼,积极举证,避免被追加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为游本春律师办理的真实案件普法,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如你在昆明遇到劳动仲裁、工伤认定、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或者企业需要劳动用工常年法律顾问、劳动用工合规管理专项、员工优化方案设计、社保公积金用工风险排查等业务,欢迎咨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XX公司] 住所:昆明市民航路 XXXX号 XXXX楼XX号附XX 号 法定代表人:[某自然人] 委托代理人:洪XX,北京某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某自然人] 委托代理人:游本春,北京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 [XX公司] 诉被告 [被派遣劳动者]、第三人 [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 2016 年 3 月 25 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本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决。原告与被告 2009 年 6 月 30 日建立劳动关系,将被告派遣至第三人处工作。因政府原因第三人需要搬迁,变更工作地点,张贴公告通知员工到新地点上班。原告并未解除劳动关系,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请求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18860 元。

被告辩称

1、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单位借口公司解散,未履行法定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3、认可仲裁裁决结果。

第三人辩称

第三人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承担责任。

举证质证

原告提交证据:主体资质材料、照片。拟证明并未解除劳动关系,系劳动者自动离职。 被告对照片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系工作地点变更导致无法上班,并非自动离职。第三人无异议。

被告提交证据:企业登记信息、通知、驾驶员名单、工资条、收款收据、送货单、仲裁裁决书。 原告、第三人对驾驶员名单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其余证据真实性认可,部分不认可证明目的。

本院对双方无异议证据予以采信;驾驶员名单无单位签章,不予采信。

审理查明事实

被告 2009 年 4 月进入第三人处工作。2009 年 5 月,原告(派遣单位)与第三人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续多次续订至 20180531。 20090630 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多次续订至 20170630,被告被派遣在第三人处工作。 2015 年 11 月 9 日,第三人因政府拆迁搬迁,张贴通知,要求员工前往新工作地点上班。 原告仅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其余社会保险未缴纳。被告工作至 20151109,因未缴社保、工作地点未经协商变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两段劳动关系,裁决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18860 元,裁决补缴部分社保。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被告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已经查明。

本院认为

合法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 1、劳动关系认定:2009 年 4 月20090629,被告与第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90630 至 20151109,被告与原告(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被派遣至第三人处工作。 2、经济补偿金:2009 年 46 月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对应的经济补偿请求,已经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又未经协商变更工作地点,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关系,派遣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6.5 个月,金额 18860 元。 3、补缴社会保险:补缴社保属于社保征收机构行政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案不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 [被派遣劳动者] 2009 年 4 月2009 年 6 月 29 日与第三人 [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9 年 6 月 30 日2015 年 11 月 9 日与原告 [XX公司] 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 [XX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860 元; 三、驳回原告 [XX公司] 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原告 [XX公司] 负担。

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判决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游本春律师,从事法律行业18年,担任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是国内终身只做劳动法培训、劳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111013248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15301201110132485 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