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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劳动法律师办案复盘,省高院再审观点:聘书能否等同于劳动合同?高管社保补贴司法认定

发布者:游本春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0日 12人看过 举报

2026-09-20

律师观点分析

昆明劳动法律师办案复盘,省高院再审观点:聘书能否等同于劳动合同?高管社保补贴司法认定

注:本文为游本春律师(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劳动用工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昆明劳动法律师)代理劳动者劳动争议再审案件整理,后附隐藏当事人信息的再审裁定书,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作为昆明劳动法律师,在处理大量劳动争议以及企业用工合规项目时,经常碰到两个实务疑问:仅有聘书没有员工签字,能不能算作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直接发放现金社保补贴,是否就可以免除缴纳社保义务。今天分享我代理劳动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真实案例,虽然再审申请被驳回,但本案形成的高院裁判观点,对企业合规、同类劳动案件处理具备极高参考价值。

基本案情

当事人入职科技公司担任 IT 事业部总经理,属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向其出具《聘书》,载明用人单位、岗位、聘用期限,双方口头约定月薪 15000 元,但该份聘书并无劳动者本人签字。

因当事人此前在其他单位参保,双方协商一致,公司不另行缴纳社保,改为每月向劳动者发放社保现金补贴。后续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主张:聘书没有本人签字,不属于合法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同时公司以现金发放社保补贴属于违法,可据此主张经济补偿金。一审、二审没有支持劳动者的诉求。我方代理劳动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代理难点

1、再审属于生效裁判监督程序,改判门槛极高,推翻一二审事实认定难度大;

2、高管岗位存在特殊性,司法对高管的用工文件审查标准,和普通劳动者存在区别;

3、双方实际履行过程中一直按聘书内容执行,给我方论证 “聘书不等于劳动合同” 带来障碍;

4、社保是法定义务,但本案存在劳动者之前已有参保、双方协商发放现金补贴的客观背景,法律抗辩难度大。

案件争议焦点

1、没有劳动者签字的《聘书》,内容具备岗位、期限、薪酬,针对企业高管,是否可以视为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是否还需要承担未缴社保的经济补偿金责任。

案件处理结果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案件说明:虽然再审未改判,但本案明确了云南地区的裁判尺度:针对企业高管,内容完备的聘书,结合实际履职情况,可以被认定具备劳动合同性质;在劳动者已有其他参保记录前提下,双方协商社保现金补贴,本案中法院不支持劳动者以此主张经济补偿金。该裁判观点,对我处理后续劳动案件、开展企业用工合规项目,都具备重要的参考意义。

法律实务建议

对昆明劳动者(尤其是企业高管)维权提示

1、高管岗位不要认为只有签字的纸质文件才叫劳动合同,内容完备的聘书、录用文件,结合实际履职,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劳动合同;

2、现金社保补贴不能替代法定社保缴纳,即便双方协商,仍然存在法律风险;

3、再审改判难度很大,劳动案件证据准备工作重点放在一审、二审阶段。

对昆明企业用工合规提示

1、即便是高管人员,优先签订正式、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劳动合同,不要单纯依靠聘书,避免发生认定争议;

2、现金发放社保补贴的模式不建议企业直接照搬本案裁判结果,本案存在劳动者外部参保的特殊前提,绝大多数普通员工场景下,现金补贴依然属于违法;

3、高管岗位薪酬、岗位、聘用期限务必落实到书面文件,留存全部沟通确认记录,降低劳动争议风险。

本文为游本春律师办理的真实案件普法,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如你在昆明遇到劳动仲裁、工伤认定、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或者企业需要劳动用工常年法律顾问、劳动用工合规管理专项、员工优化方案设计、社保公积金用工风险排查等业务,欢迎咨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 (一审原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自然人,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本春,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某某,北京某某(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 (一审被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二审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发放给再审申请人的聘书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是错误的。根据法律的规定,该聘书没有劳动者本人的签字,不符合劳动合同订立的要件。

其次,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是错误的。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被申请人以现金方式发放社保补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聘书》中,写明了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再审申请人的工作职位、聘用期限等内容。对再审申请人的劳动报酬,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为 15000 元 / 月。二审判决根据本案的在案证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认为该聘书的内容已具备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且再审申请人的工作职位 IT 事业部总经理系被申请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一般员工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相比具有其特殊性。进而,二审判决认定该聘书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视为双方当事人已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因再审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公司工作之前已在其他单位工作并购买了社会保险,被申请人公司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此前提下,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被申请人公司以每月发放现金的方式对再审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进行补贴。据此,二审判决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而被申请人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游本春律师,从事法律行业18年,担任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是国内终身只做劳动法培训、劳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111013248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15301201110132485 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