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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劳动法律师办案复盘,未签劳动合同,如何成功拿到二倍工资仲裁胜诉

发布者:游本春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0日 8人看过 举报

2026-09-20

律师观点分析

昆明劳动法律师办案复盘,未签劳动合同,如何成功拿到二倍工资仲裁胜诉

注:本文为游本春律师(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劳动用工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北京法天眼合规管理平台创始人、昆明劳动法律师)代理劳动者劳动争议仲裁胜诉案件整理,后附完整的隐藏当事人信息的裁决书,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作为昆明劳动法律师,在处理大量劳动仲裁案件中发现:很多劳动者入职后,公司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想要主张二倍工资,却卡在证据不足、加班事实举证难、离职时间无法证明等问题。今天分享我代理劳动者胜诉的真实劳动仲裁案例,拆解未签劳动合同案件当中的证据要点,分别给昆明本地劳动者、企业带来实务提示。

基本案情

劳动者入职一家园林公司,岗位设计师助理,入职之后公司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主张在职期间存在周六加班情形,后续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包括:确认劳动关系、确认解除劳动关系、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加班费。 用人单位抗辩:劳动者实际入职时间晚于劳动者自述时间;后期属于旷工,并非单位辞退;不存在加班事实,不应当支付任何补偿。

代理难点

1、无书面劳动合同,需要依靠银行流水、短信记录等间接证据来还原劳动关系、入职时间; 2、双方对最后实际提供劳动的截止时间各执一词,单位提交打卡考勤记录,直接关系二倍工资的计算截止时点; 3、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在劳动者一方,劳动者需要举证证明单位安排加班; 4、解除通知邮寄送达存在争议,单位抗辩没有收到解除通知书,会直接影响经济补偿金能否得到支持。

案件争议焦点

1、双方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如何认定; 2、用人单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应当计算到什么时间; 3、劳动者主张的加班费能否得到支持; 4、是否满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

案件处理结果

仲裁委采信我方提交的银行工资流水等关键证据,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结合考勤证据认定实际工作截止时间,裁决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12375.63 元,本案劳动者核心诉求获得支持,仲裁取得胜诉。因证据原因,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的仲裁请求未被支持。

劳动法律实务建议

对昆明劳动者维权提示 1、没有劳动合同,一定要保存:工资银行卡流水、工作沟通短信、考勤记录、工作名片、工作记录,用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2、加班费由劳动者承担基础举证责任,要留存加班通知、排班记录、加班工作记录,否则加班工资很难被支持; 3、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务必保留完整快递底单、物流签收记录,若单位抗辩未收到,会影响经济补偿金主张。

对昆明企业用工合规提示 1、员工入职之后,务必在一个月之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逾期将产生二倍工资的赔偿风险; 2、考勤记录属于用人单位保管证据,考勤资料应当规范留存,仲裁阶段单位要对劳动者出勤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3、如劳动者旷工离职,企业要完善催告返岗、违纪处理书面流程,避免后续劳动争议中处于不利地位。

本文为游本春律师指导办理的真实案件普法,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如你在昆明遇到劳动仲裁、工伤认定、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或者企业需要劳动用工常年法律顾问、劳动用工合规管理专项、员工优化方案设计、社保公积金用工风险排查等业务,欢迎咨询。

昆明市盘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仲裁裁决书

申请人:[设计岗位劳动者] 委托代理人:游本春,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洪某某,北京某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 法定代表人:[某自然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某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某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 [设计岗位劳动者] 与被申请人 [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一案,仲裁院受理该案。

申请人仲裁请求: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2014 年 9 月 6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存在劳动关系; 2、确认双方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解除劳动关系;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 2014 年 9 月 6 日2015 年 3 月 30 日二倍工资差额 30800 元; 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4400 元; 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 2014 年 9 月2015 年 3 月 30 日加班费 5664 元。

仲裁院 2015 年 4 月 27 日立案,2015 年 6 月 9 日开庭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

申请人 2014 年 9 月 6 日入职被申请人,岗位设计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 2200 元加年终奖。每月周六加班两天。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支付加班费,未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以未缴社保、未付加班费为由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申请人提交证据:短信记录、工资银行卡明细、考勤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寄回执。拟证明劳动关系、工资发放、加班事实、解除通知送达。

被申请人辩称

申请人实际 2014 年 9 月 9 日入职,岗位设计师助理;2014 年 910 月为试用期,转正后工资 2200 元。2015 年 3 月仅上班 4 天,其余时间请假,请假未获批准之后旷工。单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不存在未签合同二倍工资支付条件;系劳动者旷工违纪,单位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未安排加班,不应当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向单位借款 5000 元应当归还。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应聘登记表、入职申请表、转正申请、银行卡复印件、网银电子回单、借条、打卡签到数据、请假条。拟证明入职时间、工资标准、考勤、请假、借款事实。

举证质证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部分证据予以认可,认为打卡签到数据系单位单方制作,不予认可;借条认为与本案无关。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部分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

仲裁庭审理查明事实

申请人 2014 年 9 月 9 日入职被申请人,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工资发放情况:2014 年 9 月 1232 元,2014 年 10 月 1760 元;2014 年 11 月2015 年 3 月每月 2200 元。 依据用人单位提交考勤记录,仲裁庭确认申请人最后提供劳动时间为2015 年 3 月 7 日。双方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仲裁庭意见

1、劳动关系确认:确认 2014 年 9 月 9 日2015 年 3 月 7 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主张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的劳动关系,与考勤证据不符,不予采信。 2、确认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称邮寄解除通知书,但被申请人否认收到,双方没有办理离职交接,对确认 20150331 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3、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用工后超过一个月未签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计算区间 2014 年 10 月 9 日至 2015 年 3 月 7 日,金额12375.63 元。 4、经济补偿金: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已经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5、加班费:申请人加班费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 [设计岗位劳动者] 与被申请人 [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自2014 年 9 月 9 日至 2015 年 3 月 7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 [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于本裁决生效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2375.63 元(壹万贰仟叁佰柒拾伍元陆角叁分);

三、驳回申请人 [设计岗位劳动者] 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不服本裁决,自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在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游本春律师,从事法律行业18年,担任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是国内终身只做劳动法培训、劳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111013248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15301201110132485 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