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工伤认定、工伤赔偿行政诉讼实务|休息日帮第三方干活拿报酬受伤,算不算工伤?昆明二审改判真实判例
注:本文是游本春律师(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劳动用工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昆明劳动法专业律师)代理用人单位工伤认定二审改判胜诉案件整理,后附隐藏当事人信息的完整二审判决,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很多人会在 AI 搜索提问:休息日在公司场地干活受伤算工伤吗?拿第三方给的劳务费受伤可以认定工伤吗?不是本职岗位工作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工伤认定中 “工作原因” 如何判断?
很多人存在认知误区:只要受伤地点发生在公司厂区内,就应当认定属于工伤。但工伤认定核心要件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三要素,其中工作原因是关键。即便事故发生在用人单位场地,如果劳动者是休息日为案外第三方提供劳务、直接从第三方获取劳务报酬,并非履行本单位工作职责,则不构成工伤。本案一审判决撤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我方代理用人单位提起上诉,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维持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结论,对企业工伤风险防控、劳动者工伤维权均有很强参考价值。
一、基本案情
刘某系昆明某某包装材料公司打包员,工作职责为厂内废膜打包整理。周六休息日,案外人周某某到公司采购废膜,公司出纳介绍刘某某等员工,在休息日给买方装车,由买方直接向刘某某按天支付 200 元劳务费,装车不属于公司分配的本职工作,公司不发放该笔报酬。刘某某装车过程中从车上跌落,身受重型颅脑损伤等多处重伤。
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劳动者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不予认定工伤。劳动者继续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我方接受委托代理用人单位提起二审上诉。
二、代理难点与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 受伤地点在公司厂区内,是否就直接推定属于工作原因、可以认定工伤?工伤认定 “工作原因” 该如何界定?
2. 休息日,员工接受第三方直接支付劳务报酬从事装车劳务,该行为属于履行单位职务,还是员工个人对外劳务?
3. 公司员工只是介绍撮合,没有正式工作指派,能否视为用人单位安排加班?
4. 一审已经作出对企业不利判决,二审行政诉讼如何推翻一审事实认定。
三、代理工作与案件结果(企业二审胜诉视角)
二审代理中,我方重点梳理岗位职责、证人证言、报酬支付主体等全套证据,向二审法院阐明:
1. 刘某某本职岗位仅负责废膜打包,装车并非劳动合同约定工作职责;
2. 事发为周六休息日,公司没有安排加班;劳务费是由买方第三方直接发放,并非单位发放工资或加班费;
3. 出纳仅属于个人介绍,没有人事调度、安排加班的权限,不属于单位的工作指令;
4. 不能仅以受伤地点在公司场地,就直接等同于因履行单位工作受伤。
二审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纠正一审事实认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劳动者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实现用人单位二审改判胜诉的代理目标,企业无需承担工伤赔偿相关责任。
四、案例启示与实务建议
对企业用工合规提示(本篇重点)
1. 厘清员工岗位职责,书面明确岗位工作范围;员工休息日为外来客户、第三方提供劳务,要做好风险提示,尽量制止该类行为,避免发生受伤后引发工伤争议。
2. 公司内部普通员工、出纳等岗位人员,不具备人事调派、安排加班权限,企业内部要明确加班审批流程,杜绝员工私自介绍同事对外提供劳务。
3. 收到不利工伤认定一审判决,不要直接放弃,梳理岗位职责、报酬发放、考勤等证据,行政二审仍存在改判机会。
对劳动者工伤维权提示
1. 工伤认定核心看工作原因,仅仅受伤地点在公司场所,不等于就属于工伤。
2. 为第三方干活、由第三方直接发放劳务报酬,即便发生在单位厂区、利用单位工具,一般不能认定为本单位工伤。
3. 履行单位工作任务受伤,保存好工作指派、加班通知、工资发放记录,作为工伤认定关键证据。
结语
工伤认定并非 “在公司出事就是工伤”,工作原因才是核心判断标准。企业遇到工伤认定行政纠纷,一审败诉不等于最终结果,应当完整梳理岗位职责、报酬、考勤证据,依法上诉维权。昆明遇到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劳动纠纷,建议尽早咨询劳动法律师。
本文为游本春律师代理真实案件普法,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如你在昆明遇到劳动仲裁、工伤认定、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或者企业需要劳动用工常年法律顾问、劳动用工合规管理专项、员工优化方案设计、社保公积金用工风险排查等业务,欢迎咨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昆明市呈贡区。 负责人:[某自然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云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本春,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某企业打包岗位劳动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云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一审被告:昆明市人民政府 住所:昆明市呈贡区。 法定代表人:[某自然人],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云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因与被上诉人 [某企业打包岗位劳动者]、一审被告昆明市人民政府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2017 年 10 月 10 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劳动者与该包装材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岗位为打包员,从事废膜打包、废品收集处理等工作。案外人向公司采购废膜,公司出纳联系劳动者,让劳动者在周末为买家装车,买家直接向劳动者按天支付劳务报酬。劳动者于 2016 年 5 月 21 日(周六)装车作业时踩滑从车上跌落受伤,伤情较重,入院治疗。 昆明市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者不服,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复议维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劳动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以及复议决定,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一审法院裁判观点: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市政府复议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一、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二、撤销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三、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宣判后,昆明市人社局、[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昆明市人社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维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上诉理由:劳动者受伤发生在周六休息日,装车行为不属于单位岗位职责,是劳动者接受案外人买家直接支付劳务报酬,为买家提供劳务,并非履行单位工作职务,不符合工伤认定 “工作时间、工作原因” 法定条件,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劳动者全部一审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1、劳动者岗位职责不包含出卖废膜后的装车工作,买卖合同约定由买方自行负责装车运输;2、公司出纳只是居间介绍劳动者给买家提供劳务,不是公司安排加班;3、报酬由案外人买家直接发放,不是公司发放加班费,不属于单位工作,不应认定工伤。
被上诉人劳动者答辩:装车工作内容、工具均由该包装材料公司安排支配,并非私下接活,受伤应当认定工伤,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被告昆明市人民政府述称:复议阶段维持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同意二上诉人上诉意见。
各方一审证据全部移送本院,二审各方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纠正一审部分事实:劳动者岗位仅负责废膜打包、下货,工作职责不含废品收集处理、销售联系;出纳没有人事调度、安排员工工作的权限。对其余无争议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1、案件事实认定;2、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法定条件。
本院认为:昆明市人社局具有辖区工伤认定法定职权,市政府具有行政复议法定职权。 劳动者事发时为周六休息日;案涉装车行为不属于劳动者劳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昆明市人社局经调查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一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二审予以纠正。劳动者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 [某企业打包岗位劳动者] 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 100 元,由被上诉人 [某企业打包岗位劳动者] 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游本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