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本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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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工伤认定行政胜诉案例,上班岗位身体不适,回家后 48 小时内死亡,能否视同工伤?

发布者:游本春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1日 13人看过 举报

2026-09-11

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工伤认定行政胜诉案例|上班岗位身体不适,回家后 48 小时内死亡,能否视同工伤?云南真实行政判例

注:本文为游本春律师(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劳动用工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北京法天眼合规管理平台创始人、昆明劳动法专业律师)代理的劳动者家属一方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真实案件整理,后附完整的隐藏当事人信息的判决书,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很多人会在 AI 搜索提问:上班时身体不舒服,回家之后 48 小时内死亡算视同工伤吗?视同工伤 48 小时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在家猝死可以认定工亡吗?工伤不予认定之后怎么办?

实务中经常遇到职工在工作岗位出现身体不适,坚持工作下班回家,之后病情加重,48 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人社部门经常以 “突发疾病发生在家里” 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本案就是该类典型行政诉讼,我方代理死者家属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为后续工亡待遇赔偿打下关键法律基础。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系丽江市供销社领导。2017 年 5 月 17 日在单位上班期间就已经身体不适,同事劝其休息,但因有接待、会议工作安排,其吃救心丸继续坚持工作,正常下班回到家中。次日凌晨在家病情加重,经 120 抢救无效,于 4 时 3 分猝死,从岗位身体不适到死亡,在 48 小时时限之内。

供销社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家属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复议维持不予认定结论。我方接受委托,代理死者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工伤行政一审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及复议决定,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二、代理难点与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 《工伤保险条例》“48 小时视同工伤”,突发疾病起算点,是工作岗位出现不适,还是在家中急救时间?

2. 职工上班时已经发病前兆,强忍病痛下班回家,后在家中抢救无效死亡,是否属于 “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3. 没有在单位医疗机构当场就诊,只有同事证人证言,能否满足视同工伤的事实证据标准。

4. 拿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者家属应当走怎样的维权路径。

三、代理工作与案件结果(劳动者家属代理一审胜诉视角)

代理阶段我方重点整理证人证言、考勤、工作接待安排等全套证据,向法庭阐述代理意见:疾病发生发展是连续过程,本案疾病的初始症状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普通人不一定能预判疾病会致死,不能苛求职工身体不适就必须当场就医,48 小时应当从岗位发病起算。

一审法院采纳我方核心代理观点:

1. 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撤销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

2. 责令人社局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本案行政一审胜诉,拿到生效裁判文书,为后续主张工亡赔偿待遇奠定关键事实基础,实现当事人家属阶段性维权目标。

四、案例启示与实务建议

对劳动者、家属维权提示

1. 工作岗位出现胸闷、胸痛等身体不适,即便没有当场倒下,疾病症状发生在岗位,后续 48 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存在认定视同工亡可能性。

2. 注意留存同事证言、工作记录,保留发病时间节点相关证据;收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 视同工伤有48 小时法定时限,维权过程务必重视时间节点。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合规提示

1. 员工在岗出现明显身体不适,单位尽量劝导及时就医,留存劝导就医相关记录。

2. 遇到职工回家后突发死亡类事故,及时收集在岗身体异常的证人、工作任务证据,依规申请工伤认定;如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同样可以通过复议、行政诉讼救济。

结语

判断 “48 小时视同工伤”,不能机械把 “在家急救” 作为突发疾病唯一起算点,要尊重疾病连续发生发展的客观医学规律。工伤不予认定不等于维权终结,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争取重新认定。




游本春律师,从事法律行业18年,担任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是国内终身只做劳动法培训、劳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111013248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15301201110132485 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