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琛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4日 2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第一申请人:程** 女 1965年2月出生
住所:武汉市**区**路9-**号6楼**号
委托代理人:刘琛 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二申请人:殷** 男 1964年2月出生
住所:武汉市**区**大道1**-1号1楼2号
委托代理人:刘琛 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申请人;程* 男 197**年12月出生
住 所:武汉市**区**镇**村**4**号
第二被申请人;鲁** 女 1975年11月出生
住 所:武汉市**区**路**逸舍2栋**单元6层2室
委托代理人:张** 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 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根据第一申请人、第二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2日签订的《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于2021年7月21日手里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争议案。本案编号为2021000001854。
根据《仲裁规则》第67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根据《仲裁规则》第68条的规定,仲裁委主任于2021年8月23日指定仲裁员周**成立独任仲裁庭审理本案。
申请人称:第一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系姐弟关系,两被申请人原系夫妻关系。坐落于武汉市江****路**逸舍2栋3单元6 层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夏宇第201400**94.系申请人2006年6月18日购买, 购买价格人民币92,000元(以下金额均指人民币),于2007年元月交房。
两被申请人于2007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考虑到两被申请人在江夏属无房户,小弟弟刚刚因白血病去世,第一被申请人是申请人三姐妹唯一幸存的弟弟,三十多岁才成家,且第二被申请人系再婚,还带有一女儿,从外地来武汉无处落脚;为了弟弟的幸福生活,申请人决定将该房借给两被申请人婚后居住。申请人考虑到两被申请人婚后已生一女,为了进一步稳定弟弟、弟媳的家庭关系,同意将该房过户。2014年11月12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总购房款为20万元,逾期每日按全部房款的10%支付违约金,并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提交仲裁委仲裁。
因两被申请人确实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该房款,仅出具20万元欠条一份,并承诺如无力还款,则以洪山区** (现为东湖高新区) 老家房屋拆迁还建后的房屋抵偿。双方于当天过户所有权证,土地证待房款支付或房屋置换完毕后再行支付。合同签订后,两被申请人继续居住该房,分文未付。第二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2015 年11月连续两次起诉离婚,2016年3月23日经江**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诉争房产归第二被申请人所有,却对该房屋债务只宇不提, 洪山区老家的还建房没有实际分配落实具体房号而没有分割;申请人原本想可以按照当初的承诺用该房屋置换,并在分房时于2018年1月14日垫付了该房37438元费用。第二被申请人玉2019年4月又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的洪山区老家还建房指标房,被东湖新技术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申请人父母不服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第二被申请人的全部取得财产,分文未出,即得两套房屋,而第一被申请人分得的同样是姐姐们借款和银行贷款资不抵债的房屋一套。
申请人认为,两被申请人违反诚信,将申请人房屋占用十几年,现诉至仲裁委,请求支持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在了解了本案基本案情过后。本律师积极应对,协助当事人收集整理资料,最终在我方努力下为我方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意见,仲裁庭裁决如下:
(-)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向第一申请人、第二申请 人偿还购房款200,000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向第一申请人、第二申请 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偿还购房款2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II月13日起按五年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至2019年8月19日; 自2019年8月20日后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