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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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发布者:刘琛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8日 3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1,135,000元;二、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8年5月2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人民币238,350元(利息暂时计算时段:2018年5月25日-2020年2月25日,按月利率1%标准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是朋友关系,两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从2012年开始陆续向原告多次借款,共计借款本金人民币260万元,当时约定的月利息2%,并出具借条,后来两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利息和部分本金,截止2018年5月25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累计尚欠原告本金人民币1,135,000元,并出具借条,同时口头约定今后月息为1%,2018年5月25日至今两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准予诉求。

被告李X辩称,一、因为本案被告刘X未到庭,对于借条到底是借款本金还是借款本金加利息,需要原告继续提供证据,或者等被告刘X回来进行质证,如果被告刘X承诺都是本金,我方对借条不持异议。二、原告明确表示2016年2月之后被告未支付过利息,但是辩论过程中又提出支付的是利息,我们认为自相矛盾。按原告所说2016年2月之后我们支付的金额是出具本借条之后支付,该借条之中没有约定利息,因而我们认为我们提供证据的295,000元系借款本金。之后是否还有相应的支付凭证,需要被告刘X回来之后调取再向法庭提供。我方对于金额为1,135,000元的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具体下欠金额有异议,2018年5月25日之后本案被告曾经多次向原告进行还款,本案的原告与另案原告张XX系姐弟关系,我们在之后多次还款过程中有部分款项偿还给原告姐姐张XX的儿子卿X,而不是原告说的未偿还任何借款。因本案被告刘X于2020年6月3日到甘肃至今未回,其有些相应的还款证据无法提供,因而对于本案原告诉请的借款1,135,000元的金额我们不予认可。在原告的借条中没有对利息进行任何约定,请求驳回原告的第二项关于利息的诉求。

被告刘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刘X与李XX夫妻关系,张X与刘X、李XX朋友关系。刘X与李X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张X请求借款,自2012年9月17日起至2013年7月23日期间,张X陆续向李X的银行账户转账汇款共计2,400,000元,2013年11月5日,张X委托其弟弟张XX向李X的账户转账支付300,000元,共计出借2,700,000元。刘X与李X陆续向张X及其指定收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并以一套房产折抵本金1,070,000元,2018年5月25日,张X与刘X核对账目后经协商确定尚欠借款本金1,135,000元未偿还,刘X于当日向张X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张X人民币壹佰壹拾叁万伍仟元(XXX元整)”。刘X、李X分别向张X及其指定的姐姐张XX的儿子卿X的银行账户转账还款:2018年6月29日还款50,000元、2018年7月4日还款50,000元、2018年7月19日还款10,000元、2018年12月21日还款10,000元、2019年2月3日还款10,000元、2019年8月8日还款150,000元、2019年10月18日还款15,000元,合计还款295,000元。张X因索款无果后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如诉称。

上述事实,有原告张X提供的借条、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个人跨行电子支付凭证6张,被告李X提供的转款凭证6张、被告刘X女儿与张X的弟弟张XX之间的微信聊天截图,以及原、被告在庭上的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借条是反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借贷关系以及债权债务的重要凭证,原、被告的借贷关系发生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偿还部分借款本息并以房抵扣部分本金后,双方于2018年5月25日经核对账务确定被告尚欠原告张X借款本金1,135,000元,被告刘X向原告张X出具了金额为1,135,000元的借条,被告李X对借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故此时借款本金尚有1,135,000元未予偿还。借条出具后,被告刘X、李X向原告张X及其指定收款人卿X的账户转账支付295,000元,双方对该金额无异议,由于双方在重新出具借条时未约定借款利息,而被告已支付的款项中亦无法证明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或利息计算方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未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新出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对未约定利息亦作出不予支持的相关规定,故被告李X主张出具借条后所支付款项为偿还借款本金的辩称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据此计算本案债务本金为840,000元,对于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应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被告刘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可依法缺席审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张X偿还借款本金84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20年1月16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时止);

二、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琛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现执业于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民盟盟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该律师业务经验丰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2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