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琛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2日 6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5月7日中午,原告与朋友在被告经营的烤肉店内用餐,用餐完毕后,原告在被告店内门槛处摔倒受伤,随即由120救护车送至武汉市某医院治疗,次日在该院住院,5月19日在腰硬联合下行“右内外后踝关节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住院26天后于2017年6月3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骨质疏松。2017年8月4日,原告因右踝骨折术后伤口延迟愈合再次到武汉市某医院住院,于2017年7月28日行“右小腿远端外侧伤口清创缝合术”,住院7天后于2017年8月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右踝骨折术后伤口延迟愈合。原告花费医疗费、救护费共计27778.24元,其中被告垫付2536.98元。因原告及其家属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一、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新润餐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蔡卫各项损失共计122478.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