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琛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20日 5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两名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其中一名被告系朋友关系,因被告承接工程项目,资金周转困难,多次找原告借款,2016年至2018年期间原告合计借给被告15万元。2018年,经过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共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由于被告未按期还款,后原告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处理。后经过法院缺席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本金15万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
律师建议
借款协议内容约定利息不能超过法律规定,超过约定法院不会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天“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免检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