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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污染环境罪辩护后判最低刑

发布者:郑康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11日 11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汉,男,1962年4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康,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汉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隽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汉及其辩护人郑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6年3月20日以来,被告人陈X汉在义乌市某图文设计有限公司担任污水处理工,负责污水处理设备处理污水。同月28日,污水处理设备的仪表盘因被告人陈X汉操作不慎损坏,被告人陈X汉遂以人工添加药剂、试纸检测PH值的方式处理污水,在不能确保水质达标的情况下于同月30日排放至外界环境。同月30日,义乌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对义乌市某图文设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备标排口排放的污水进行抽样检测,检测出重金属镍含量达到排放标准的36.2倍。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1、陈某3、陈某2、郭某、骆某、黄某2、杨某、杜某、刘某、宣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项目竣工收验单,产品报价单,污水处理台账,取证照片,营业执照,监测报告,义乌市环境监察大队情况说明,义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污水处理工资格证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陈X汉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汉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X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汉系具备专业知识的污水处理工,受雇于义乌市赫尔图文设计有限公司,负责污水处理工作,依法应对本案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X汉行为不构成污染环境罪的意见与法不符,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陈X汉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7年1 1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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