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康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09日 3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康,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及其辩护人郑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3月份,被告人某等合伙投资建立义乌市某公司,由被告人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某某的妻子担任公司的财务。同年6月份,公司推出“某”麻将手机APP,为他人以打义乌麻将的方式赌博提供平台,并通过销售一元一张的房卡获利。公司通过招收代理,举办活动等方式推广该APP,扩大知名度。招收的代理建立微信群,组织赌客在群内赌博,并通过销售房卡获得45%-50%的提成。被告人廖某担任代理。2018年4月17日,公安机关查获该公司,当场扣押公司资金人民币253620元,
被告人廖某在担任代理期间销售房卡获利共计人民币17330元,现被告人廖某退赃人民币9000元。
指控认为,被告人廖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中被告人廖某共同犯罪金额为1733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廖某对变更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郑康认为被告人无前科劣迹,作用较小,积极退赃,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构成坦白。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XX
2018年4月某日,被告人廖某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XX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各证据能相互印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廖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郑康认为被告人廖某无前科劣迹,积极退赃,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他扣押在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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