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康,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某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康、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两笔计算,第一笔利息截至2021年12月31日利息为2万元,第二笔利息以16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联合贷款,由于被告无法按时归还贷款,导致抵押的16万元被某银行扣走。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某月底还清借款共计18万元,其中银行贷款金额16万元,利息2万元。嗣后,被告并未按照借条约定归还借款。
被告辩称,对事实没有异议,我与原告是相互担保的,原告账户的钱是因为我没有归还贷款而被扣走了,扣走的时间应该是2014年12月。贷款时间是2013年,贷款到期应该是2014年。现在我没有能力归还,希望原告方免除利息。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为被告借款担保,因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被告就此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利息,原告向被告追偿代偿款并要求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16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12月31日利息为20000元,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