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1。
原告2。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浙江XX律师。
被告1。
被告2。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原告2为与被告1、被告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3年11月某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为258069.04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418026.52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XX元;3、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被告1及其与被告2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到庭参加诉讼。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原告2为本案的共同原告,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1、原告2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被告1及其与被告2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多次向二原告借款,经双方结算,二被告向二原告出具了对账单一份上载明:截止到2019年5月某日借款人尚欠出借人借款本金88万元,今后月利率按2%计算。以上借款借款人承诺分以下几期归还:2020年1月1日前归还13万元;2020年7月1日前归还13万元;2021年1月1日前归还13万元;2021年7月1日前归还13万元;2022年1月1日前归还18万元;2022年7月1日前归还18万元。经双方协商,若借款人按时归还上述借款则出借人放弃借款利息。如借款人有任何一期不按上述期间内归还借款,出借人有权就剩余的借款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9年6月1日起算,计算方式先息后本)一并要求借款人归还,另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以前由借款人被告1所签写的全部借条以本次对账单为准。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还。
另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了律师代理费XX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零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1、被告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1、原告2借款人民币8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1、被告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1、原告2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XX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