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鹏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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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XX、陶XX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韩鹏璞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1日 1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谷XX、陶XX、谷XX、陶XX、孙XX、谷XX因与被上诉人定州市南城区八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八兄村委会)、谷XX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0682民初2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谷XX、陶XX、谷XX、孙XX、谷XX及委托诉代理人韩XX、被上诉人八兄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谷XX、陶XX、谷XX、陶XX、孙XX、谷XX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冀0682民初2149号,改判被上诉人的权利、义务由名称变更(改为)后的定州市南城区八兄居民委员会或者定州市南城区八兄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2、请求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改判确认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签订的自2005年5月10日至2020年5月10日的《租赁合同》无效并予以撤销;3、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及第二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法人组织的名称变更并非成立新的法人,原法人组织的权利、义务仍由名称变更后的法人组织继续承担。二、依照《民法总则》及《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法人名称变更不影响其法人的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使。而且判决书第3页13-15行:“诉讼中,被告方主张八兄村委会变更为八兄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的公章也为八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公章。后又提交了定州市人民政府的文件”。应当判决由变更名称后的主体承担(变更前的主体的民事责任),无须驳回起诉。三、被上诉人提供的关于名称变更的政府文件中的名称与判决书也不一致。四、上诉人的原审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四个必备条件。原审原告主体资格符合条件。综上,无论被上诉人名称如何“变更”或者“改为”都不影响其符合被告条件(即明确的被告)。而且被上诉方认可自己是“八兄村委会”变更名称,仍为同一主体。所以,被上诉方与第三人2005年5月10日至2020年5月10日租赁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请求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无效并撤销。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及第三人承担。
八兄村委会辩称,上诉人与要求的撤销合同无任何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一审裁定认定正确。上诉人假定有撤销权的话,其撤销权已超过法定撤销期间,撤销权已消灭。上诉人起诉的内容法院已经判决处理,属于重复起诉。
谷XX未到庭进行答辩。
谷XX、陶XX、谷XX、陶XX、孙XX、谷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于2005年5月10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诉讼费由被告和第三人负担。
2005年5月10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期限为2005年5月10日至2020年5月10日为期15年的土地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八兄村村民向南城区反映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合法,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与第三人就同一地块还签订了自2005年5月10日至2035年5月10日为期30年的租赁合同,为此,八兄村第九村民小组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法院以第九小组主体不适格驳回其起诉,后经二审维持了驳回起诉的裁定。随后,原告谷XX、陶XX、谷XX、谷XX又提起了诉讼,法院作出(2017)冀0682民初3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了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租赁期自2005年5月10日至2035年5月10日的租赁合同,判后均未提起上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此后,本案六原告又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2005年5月10日至2020年5月10日为期15年的租赁合同。
诉讼中,被告方主张八兄村委会已变更为八兄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加盖的公章也为八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公章,后又提交了定州市人民政府的文件。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否则,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驳回其起诉。
本案中,八兄村委会已经变更为八兄社区居民委员会,八兄村委会的权利义务已经由八兄社区居民委员会继受取得,原八兄村委会的主体资格已消灭,其权利义务已经终止,也就是说,六原告与原八兄村委会的权利义务已经消灭,与八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权利义务已经产生,而起诉条件中的“利害关系”就是“权利义务关系”,故原告在起诉原八兄村委会的案件中已经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即六原告不属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不具备起诉条件,应当驳回其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八兄村委会已经变更为八兄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定州市人民政府的文件为证,八兄村委会的权利义务已经由八兄社区居民委员会继受取得,原八兄村委会的主体资格已消灭,其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六上诉人在起诉原八兄村委会的案件中已经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即六上诉人不属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不具备起诉条件,原审法院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因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谷XX、陶XX、谷XX、陶XX、孙XX、谷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韩鹏璞,1971年出生,河北大学法律专业毕业,8年从业经验的执业律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620********8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