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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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对账10月未提异议,法院:默示确认价格,62万加工费照付!

发布者:洪亮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16日 962人看过 举报

2026-01-16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21 年起,重庆某表面处理企业(简称 A 公司)与江苏某精密部件企业(简称 B 公司)口头建立电镀加工关系,双方通过微信群每月对账:A 公司发送型号、数量、单价,B 公司核对无误后由 A 公司开票收款。2023 年 1–10 月的账款已结清,但 11 月至 2024 年 4 月的新账 62.5 万元 B 公司迟迟未付。争议焦点集中在某型号零件的单价:A 公司继续按 3.5 元/件计价,B 公司突然要求降至 2.1 元/件,理由是“镀层工艺已变更”。A 公司多次微信催款无果,遂诉至重庆潼南法院,请求支付加工费 62.5 万元及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的利息。

裁判结果

  1. B 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 A 公司支付 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4 月加工费 62.5 万元;

  2. 驳回 A 公司利息请求;

  3.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14072.12 元由 B 公司承担。

办案过程(脱敏)
① 固定交易模式
– 双方未签书面合同,全程依靠微信群对账:A 公司每月上传《对账单+出库单》,B 公司微信回复“OK”或“数量无误”后,A 公司开票收款。
– 2023 年 1–10 月账单已履行完毕,争议型号同样按 3.5 元/件结算。

② 价格突袭
– 2023 年 11 月起,B 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仅回复“货款没到,账上没钱”,但未对单价提出书面异议;直至诉讼才主张“镀层变薄,应降为 2.1 元”。

③ 质量抗辩
– B 公司当庭提交第三方《退货单》,称电镀厚度不达标,要求抵扣损失。因未提起反诉,法院告知另案处理。

④ 证据认定
– 法院比对微信群记录:争议型号在 2023 年 1–10 月均按 3.5 元/件结算,B 公司从未提出价格异议,构成“默示确认”;
– B 公司未能提供双方同意降价的微信、邮件或书面补充协议,降价主张不予采信;
– 数量部分,A 公司提交了有 B 公司人员签字的出库单、送货单,B 公司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确认。

⑤ 利息驳回
– 因无书面付款期限,且双方对价格一直存在争议,资金占用利息起算点无法确定,故利息请求不予支持。

点评

  1. 默示确认规则落地
    法院首次用“连续 10 个月未提异议”的微信记录,认定默示交易习惯,给“口头 + 微信”加工模式划出证据底线:沉默≠默认,但长期沉默 + 持续收货即等于认可。

  2. 反诉权提示
    B 公司质量抗辩因未反诉被排除,提示被告:想用“质量索赔”抵销,必须提起反诉或另案,否则法院不予审理。

  1. 利息举证
    无合同、无账期、无对账截止日的,利息主张几乎“一票否决”。建议加工方在首次对账或发票里加注“请收到后 7 日内付款”,为后续资金占用费铺路。

  2. 社会效果
    判决为“小单快反”式微信交易立下规矩:价格变更要明示,质量异议要反诉,沉默收货不当然免责,让“指尖上的合同”也有法律牙齿。


洪亮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四川省律师协会第九届文化与宣传委员会委员、第五届遂宁市律师协会公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遂宁
  • 执业单位: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920********78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
1510920********78 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