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川渝两地两家企业先后承包同一市政景观工程:A 公司将“弧形玻璃栏杆制作安装”以包工包料形式分包给 B 公司,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B 公司又因施工需要,与第三人租赁站另行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2021 年 5 月,B 公司在退场并欲运走租赁物时,被 A 公司以“现场材料归属不明”为由阻拦并报警,双方发生肢体冲突。B 公司认为 A 公司“扣押”其租赁物,导致钢管、扣件灭失,遂另行起诉,要求 A 公司赔偿租金 7 万余元及丢失物损失 11 万余元。A 公司则坚持“从未占有、更未扣押”,且双方工程款纠纷已在另案处理,本案属重复诉讼。
裁判结果(再审终审)
撤销原一、二审判决;
驳回 B 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 8102 元由 B 公司承担。
办案过程(脱敏)
① 前案背景
– 工程款纠纷案已就合同期内钢管架费用作出鉴定并处理,A 公司被判支付对应费用 1.3 万余元(含租赁成本),双方结算完毕。
② 本案起诉
– B 公司依据相同项目、相同租赁物,另行主张“合同期外租金 + 丢失赔偿”,一审法院以“已确认 A 公司负担租赁费”为由,推定 A 公司承担丢失责任,判赔 11 万元。
③ 二审维持
– 二审认为阻拦事实成立,A 公司未举证“未扣押”,故维持赔偿结论,仅驳回租金请求。
④ 再审提审
– 四川省高院提审后重新分配举证责任:
a. 案由定性:双方无租赁合同关系,应为“财产损害赔偿”侵权纠纷;
b. 侵权要件:B 公司需对“扣押事实 + 具体数量 + 价值”承担完整举证责任;
c. 证据审查:B 公司仅证明“曾租赁 + 报警记录”,未证明“当日被扣数量”及“丢失与 A 公司因果”,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d. 前案既判力:另案鉴定仅确认“工程造价含租赁成本”,并非 A 公司自愿承担租赁债务,更不能直接推定丢失赔偿义务。
⑤ 终审改判
– 2024 年 12 月,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两审判决,驳回 B 公司全部诉请,全案终结。
点评
举证责任“归位”
侵权之诉中,“谁主张谁举证”是铁律。再审将“未扣押”的消极事实举证责任正确分配给原告,避免“推定侵权”泛滥。既判力边界清晰
工程造价鉴定仅解决“成本是否计入”,并不产生“租赁物丢失赔偿”的既判效力,防止“一案多赔”重复诉讼。风险提示
– 退场方:租赁物进出工地应与总包方办理书面清点、签字、影像记录,否则“空口说扣押”难获支持;
– 总包方:阻拦退场需同步申请证据保全或公证,固定现场状况,避免“有理说不清”。社会效果
判决为工程领域“材料归属争议”树立样板:维权靠证据,不是“谁弱谁有理”,亦非“谁报警谁胜诉”,让“举证不能者自担风险”成为行业共识。
洪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