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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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XX与XXXX有限责任公司、遂宁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者:洪亮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7日 1146人看过 举报

2020-08-27

律师观点分析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0903民初1684

原告:X,男,1971610日出生,汉族。

被告:XXXX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遂宁XX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X,四川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贺X诉被告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遂宁XX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4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中,原告申请对其在本案所涉工程中的施工方量进行鉴定,相应的审理期限予以扣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贺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贺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洪亮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四川省律师协会第九届文化与宣传委员会委员、第五届遂宁市律师协会公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遂宁
  • 执业单位: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920********78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
1510920********78 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