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03民初2371号
原告:邓X,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25日,住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四川XX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开善路53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X,四川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邓X诉四川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2019年10月22日,邓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邓X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赋予的权利范围内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邓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减半收取),由邓X负担。
洪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