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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

发布者:陈月霞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1日 11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女,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份,林X、林X1(已起诉)通过陆丰市A网络科技服务部租赁福建福州一公司服务器搭建“BCC”打赏平台,用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BCC平台搭建后,该平台上的淫秽视频链接被微信用户付费点播之后所有款项汇入“BCC”平台,林X和林X1负责网站管理并通过微信收钱,后将所得账款通过支付宝等方式转账给深圳市XX公司、陆丰市A网络科技服务部法人林X1、林X2将非法所得按比例分给代理人员田X(已判刑)、陈X(已判刑)、李X(已判刑)、谢X(已判刑)等人,被告人王XX负责为该平台招收代理人员。被告人王XX依靠BCC打赏平台传播淫秽物品非法牟利5481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以下证据: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手机微信、支付宝截图;2、证人证言:证人田X、谢X、陈X、李X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XX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田X、李X、谢X、朱宁四人手机和电脑内存储的视频资料为淫秽物品。认为被告人王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我方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XX认罪态度好,系从犯,请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份,林X、林X1(已起诉)通过陆丰市A网络科技服务部租赁福建福州一公司服务器搭建“BCC”打赏平台,用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BCC平台搭建后,该平台上的淫秽视频链接被微信用户付费点播之后所有款项汇入“BCC”平台,林X和林X1负责网站管理并通过微信收钱,后将所得账款通过支付宝等方式转账给深圳市XX公司、陆丰市A网络科技服务部法人林X1、林X2将非法所得按比例分给代理人员田X(已判刑)、陈X(已判刑)、李X(已判刑)、谢X(已判刑)等人,被告人王XX负责为该平台招收代理人员。被告人王XX依靠BCC打赏平台传播淫秽物品非法牟利5481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XX出生于1993年1月1日。

非党员证明证实,王XX不是中共党员。

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7月8日,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民警在广东省陆丰市潭西镇上甫村委会太平村232号林X家中,将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嫌疑人王XX带至汕尾市中区派出所,经对其讯问,王XX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手机微信、支付宝截图在卷证实。

鉴定意见证实,田X、李X、谢X、朱宁四人手机和电脑内存储的视频资料为淫秽物品。

证人田X证言证实,BCC打赏平台就是网上收费观看淫秽视频的黄色网站平台。首先我注册成为这个BCC打赏平台的代理商(会员),BCC打赏平台内有几千部淫秽视频的片库,我选择了某一个淫秽视频后点击后面的生成链接,BCC平台就会生成一个专属于我的关于这个视频的链接,然后我将这个链接发送到我建的微信群里,有人如果点击想要观看这个淫秽视频的链接的话,就需要付费,付费后就开始播放淫秽视频,然后打赏的钱就直接到了打赏平台那里,打赏平台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后就将剩下的钱给我。我一共建立27个微信群,其中发收费淫秽视频链接的有18个微信群,总人数大概两三千人,我每天发200条淫秽视频,BCC平台自动转给我的好处费一共是3008.67元。

......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理、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我方辩护的被告人王XX认罪态度好,系从犯,请从轻处罚的问题。经查,被告人王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及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此,辩护人的辩解理由充分,法院予以了支持。

被告人王XX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及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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