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永律师
李长永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9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南-周口专职律师执业12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时X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长永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新检刑检刑诉〔2019〕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时XX及其辩护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7日1时许,被告人时XX酒后驾驶无照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新徐新公路张村工业园东XX路段时,撞到公路北侧的大树上,致其及乘车人李X、何X2受伤,后何X2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时X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X、何X2无责任。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时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时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7日1时10分,被告人时XX酒后驾驶无照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徐新公路张村工业园东XX路段时,撞到公路北侧的大树上,致其本人及乘车人李X、何X2受伤,车辆受损,后何X2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时X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X、何X2无责任。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时XX分别与何X2家属、李X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时XX供述,被害人李X的陈述,证人秦X、何X1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保法医鉴字[2017]酒检字第1699号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安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公(冀安)鉴(法医)字[2017]02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安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冀保)公(安)检(痕)字[2017]32035号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安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安公交认字[2017]036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件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120出诊记录,秦X及李X人口信息,时XX基本情况表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到案说明,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办案说明,赔偿协议书、收款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时XX无证驾驶无照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从重处罚。被告人时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时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李长永律师,现为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律师具有多年的执业经验和社会阅历,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本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周口
  • 执业单位: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620********8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