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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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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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虽可恨,“杀人”不可取

发布者:李长永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30日 8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情:被告人xxx与被害人丁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因丁某醉酒后殴打xxx并威胁杀害其家人,被告人xxx遂产生杀害丁某的念头。2016921247分许,被告人xxx在青岛市市北区康宁路XXX宾馆X房间内,趁丁某醉酒后睡觉之际,持菜刀砍丁某颈部一刀,丁某被菜刀砍伤后惊醒,在与被告人xxx夺刀的过程中,被告人xxx又将被害人丁某的手臂、后某、腰部等多处砍伤。随后,被告人xxx欲拨打报警电话报警,被丁某拦下后,又告知宾馆负责人于某报警,后到案。

被告人xxx持刀故意杀害其男友丁某,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本律师认为:xxx不堪忍受丁某酒后对其进行殴打,并惧怕离开丁某后,丁某会杀害其家人,出于激愤、恐惧实施杀人行为,丁某对本案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故xxx的杀人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并且案发后,被告人xx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被告人家人赔偿了受害人,得到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xxx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律师点评:本案中丁某醉酒后经常殴打被告人,并威胁杀害其家人,被告人激愤情况下产生杀人念头,被告人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悲剧的起源系被告人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以恶治恶”,不惜“同归于尽”来保护家人。假若丁某刚开始有家暴时就勇敢的说“不”,他以“杀害其家人”相威胁时,及时的报警并和家人沟通,或许这些都不会发生。

三、律师建议:因中国农村外出务工较多,如何处理务工人员与家人的交流与互动,以及如何处理他们的婚姻和经济纠纷,是我们不能忽视的问题,建议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加强这方面的引导,尽最大力量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李长永律师,现为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律师具有多年的执业经验和社会阅历,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本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周口
  • 执业单位: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620********8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