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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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XX与刘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长永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卢XX与被告刘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339600元及逾期违约金27168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1日,之后的违约金另行计算)及原告农民工工资(零工)27300元,共计394068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份,原告带领五十余名农民工为被告承建金乡县红星XX10#、11#、12#、13#楼二次结构工程,2017年12月初完工。经原告催要,2018年2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保证在2018年6月1日前付清原告工资款,并由辽宁XX公司担保,但被告一直没有兑现。2019年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金乡县红星XX10#、11#、12#、13#二次结构农民工工资结算确认单,被告下欠原告农民工工资389600元。2019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2019年5月1日前把被告工资付清。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仅偿还原告农民工工资50000元。2019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管理人员结算,被告另下欠原告零工工资款27300元。以上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拒付,由此产生纠纷。为依法维权,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刘XX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份,卢XX与刘XX经协商,由卢XX承包金乡县红星XX10#、11#、12#、13#楼的砌墙、抹灰、打地面等二次结构工程的清工。同年12月初,卢XX施工完毕。2018年2月11日,卢XX与刘XX签订协议书,刘XX保证在2018年6月1日前付清劳务费。逾期后,刘XX并未偿付劳务费。2019年1月21日,卢XX、刘XX共同签署金乡县红星XX10#、11#、12#、13#楼二次结构农民工工资结算单,双方确认劳务费总计784100元,扣除已付款394500元,尚欠389600元。2019年1月29日,刘XX向卢XX出具保证书,保证在2019年5月1日之前付清上述款项。期间刘XX偿付劳务费50000元,剩余款项经卢XX多次催要未果,卢XX遂来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卢XX提交了日期为2019年7月15日由周XX签名的零工单一份,载明的工资款为27300元,卢XX主张该款应由刘XX偿付。
本院认为,根据卢XX提交的结算确认单,结合其陈述,可以认定刘XX尚欠卢XX劳务费339600元未予支付。因此,卢XX要求刘XX偿付下欠劳务费3396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应予以支持。由于卢XX提交的零工单上没有刘XX的签名确认,因此,卢XX以零工单为依据要求刘XX支付该项劳务费27300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卢XX要求刘XX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故对其该项诉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刘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庭审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卢XX劳务费339600元;
二、驳回原告卢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2元,减半收取计3606元,由被告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长永律师,现为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律师具有多年的执业经验和社会阅历,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本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周口
  • 执业单位: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620********8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