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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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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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吴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发布者:李长永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10日 5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基本情况:

吴xx在家中开办木板加工厂,李xx受雇于吴xx在该厂做加工木板的工作。20171122日下午1时许,李xx在操作电锯时不慎锯伤左手,经诊断为左手绞压伤、拇指毁损伤、皮肤组织撕脱伤、拇指指骨、软组织缺损、前臂远端血管神经挫伤。现李xx左拇指完全毁损,左手失去功能,且左手腕处皮肤大面积缺失。李xx伤情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吴xx已经为李xx支付医疗费14000元,后双方因继续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协商未果,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李xx受吴xx雇佣及安排从事木板加工工作,并从吴xx处领取工钱,李xx与吴xx形成劳务关系。对于李xx在从事劳务活动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吴xx作为开办工厂的受益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李xxx作为劳务提供者,在从事加工木板过程中,应当尽到相应的注意及安全防护义务,其在工作中操作电锯致使自己受到伤害,未尽到应有的注意及安全防护义务,自身也存在过错,李xx、吴xx承担责任的比例以30%70%划分为宜。一审判决吴xx赔偿李xx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慰抚金共计68807.11元,二审维持原判。

2、律师点评:农村小作坊式的“加工厂”,因用工少,大多没有签订用工合同,导致出现伤害时“维权”难的问题。本案中当事人李xx没有和雇主吴xx签订用工合同,且吴xx当庭否认该事实。但通过律师大量的前提工作,一审中充分的证据,可以印证李xx受吴xx雇佣及安排从事木板加工工作,并从吴xx处领取工钱,李xx与吴xx形成劳务关系。对于xx在从事劳务活动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吴xx作为开办工厂的受益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建议:作为雇员应及时与雇主签订劳务合同,工作中按规定操作,时刻牢记安全第一;作为雇主应为雇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积极为雇员投保各项保险,把风险降到最低。



李长永律师,现为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律师具有多年的执业经验和社会阅历,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本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周口
  • 执业单位: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620********8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