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案情:2016年11月27日21时30分左右,算xx驾驶豫A×××××小型轿车沿207省道自北向南行驶,至马铺镇大王庄路段时,逆行撞到张x1驾驶停在路东的豫P×××××五菱荣光车上,致使在豫P×××××五菱荣光车后小便的受害人张x2受伤。受害人张x2经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2天,花去医疗费xx元,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车辆的车损经河南省易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定为xx元。事故发生后算x逃逸,该事故经鹿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算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x1、张x2无责任。后张x1等就交强险部分向法院起诉(刑事部分另行处理),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张x1等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zhangX1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点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了数种情形下,交强险不负责赔偿或垫付。但肇事逃逸不在该条款约定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算x虽于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但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保险人可据此免除交强险的赔偿责任,诉争交强险合同也没有约定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因此保险公司上诉称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交强险作为法定的强制保险,其设立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不能因受害人与侵权人就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达成调解而免除。二审法院也持有上述观点。
律师建议:交通安全无小事,希望司机朋友谨慎驾驶,遇到事故及时报警,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逃避法律制裁!
李长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