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劳务合同纠纷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类纠纷,此类纠纷的原告多为进城务工人员。随着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日益重视及执政思维的转变,处理好此类案件的社会意义十分重大。当前劳务合同纠纷主要涌现出以下几个新的特点:一是有直接证据的少,有间接证据的多; 二是分包关系较为混乱; 三是建筑质量存在问题和发包方未支付工钱是主要原因; 四是外地人雇主情形的增多致使被告无法到庭情形增加 ; 五是私人雇主较多,单位雇主较少;六是具有调解可能性的较多 ;七是承揽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容易混淆。
针对上述这些特点,在处理劳务合同纠纷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在审查证据时,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要通过询问证人、调查走访等方式,间接了解劳务合同关系的存在与否。二是在存在多重分包关系的情况下,要厘清各个分包商的关系,从而确定真正的雇主。对于明知没有资质而分包的,要及时追加发包方的责任。三是对于私人建房引发的劳务纠纷,如果涉及质量问题,尽力促进双方和解,避免对房屋进行鉴定。原因是农村房屋的价值有限,且双方均是熟人,收入均不高,尽量不要花费高额的鉴定费。四是由于劳务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大多是熟人或者经常合作的雇主和雇员,双方容易就工资总额和支付方式达成一致,故要积极促进双方和解。五是要注意区分承揽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在私人建房情况下,房主与工人之间的约定决定了纠纷的性质。如果只是约定工资,并在建房过程中对工人进行了指导,应定性为劳务合同纠纷;如果把整个建房工程承包出去,不指导,只是接受工作成果,则应当是承揽合同纠纷。对于有“领班”的情形,确定农民工受谁雇佣,需要弄清楚领班是否在正常工资之外取得更多收入。如果领班只是负责接洽、记工,但没有额外受益,则应认为工人没有受领班雇佣。如果领班除了正常工资之外,有额外收入,应视为受房主雇佣。这也为确定房主应当支付工资的对象鉴定了基础。 六是出国劳务纠纷,涉及面广不易调查取证。
李长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