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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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长永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一部刑诉(2019)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X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XX及其辩护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1日前的一天下午,鹿邑县张店XX原会计孙XX根据上级安排在洼余行政村村室内书写秸秆禁烧宣传标语时,被告人何XX酒后到洼余行政村村室看到巡逻人员名单上有何某1的名字后,无故将孙XX书写的一百多张宣传标语撕毁,并对孙XX进行辱骂,后被孙某2劝走。
2019年4月19日下午3时左右,在鹿邑县张店XX镇干部、行政村干部、村党员和村民代表四十多人进行洼余行政村低保户复核评议工作时,被告人何XX酒后拉着其父母到会场捣乱,导致低保户复核评议工作无法进行,最终致使洼余行政村的低保户复核评议工作停止,镇政府改为申报审核的办法进行低保户认定,被告人何XX的行为在洼余行政村造成恶劣影响。
自2019年7月2日鹿邑县百村整治第二工作组开展对鹿邑县张店XX各种乱象进行整治,至8月20日整治结束,期间百村整治工作组组织一直在洼余行政村何楼村建行政村村室和文化广场,被告人何XX一直没有提出异议。8月31日被告人何XX无故拨打县长热线称百村整治工作组建设村室强制占用他家的地,经查建设村室的用地是填埋何楼村的集体坑塘,并没有占用个人土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XX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何XX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可以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有证人朱某、孙XX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X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告人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李长永律师,现为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律师具有多年的执业经验和社会阅历,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本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周口
  • 执业单位: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620********8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