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施友根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30日 1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邱XX,男,1955年5月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方XX,女,1958年10月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XX,男,1949年1月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方XX,女,1951年2月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邱XX、方XX与被告潘XX、方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9月2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2.被告返还给原告购买房地产款项188000元;3.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将坐落于浙江省台州市台州湾新XXXX东路X号、X号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的手续。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1997年9月2日,原告邱XX与两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约定两被告自愿将坐落在三甲镇XX路X号楼X、X五层楼房地产出售给原告邱XX,成交价格为188000元,原告邱XX于1997年9月2日付清款项给两被告;双方同意于1997年9月2日由两被告将上述房地产正式交付给原告邱XX;上述房地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由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1997年9月10日,原告邱XX取得了案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但案涉房屋所使用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2022年3月3日,案涉房屋办理了门牌证,载明房屋所在地址为台州湾新区XX东路X号、X号,持证人为被告潘XX。庭审中,两原告与两被告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1997年9月2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两被告同意返还给两原告购房款188000元,并表示愿意协助两原告将案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过户至两被告名下,过户相关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邱XX与被告潘XX、方XX于1997年9月2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
二、被告潘XX、方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邱XX、方XX购房款188000元,同时协助原告邱XX、方XX将坐落于台州市台州湾新区XX东路X号、X号房屋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至被告潘XX、方XX名下,办理过户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潘XX、方XX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0元(已减半),由被告潘XX、方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