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徐某因家庭生活需要,在2012年01月25日向曾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为此,由徐某在借条上亲笔签名确认向曾某借款5万元的事实。后经曾某多次催讨,徐某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徐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不归还借款,损害了曾某的合法权益。
为此,曾某特来我律师事务所请求我们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通过我们的努力,最后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曾某的诉讼请求,徐某归还曾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本案案件受理费,曾某胜诉。在辩论阶段,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曾某与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徐某向曾某借款事实十分清楚,有徐某亲笔签名的借条一张为证,借条的内容明确写明了徐某向曾某借款的事实,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二、本案曾某请求归还借款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8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综上,本案中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徐某向曾某借款5万元,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徐某应当立即归还曾某借款。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徐某因家庭生活需要,在2012年01月25日向曾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为此,由徐某在借条上亲笔签名确认向曾某借款5万元的事实。后经曾某多次催讨,徐某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徐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不归还借款,损害了曾某的合法权益。
为此,曾某特来我律师事务所请求我们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通过我们的努力,最后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曾某的诉讼请求,徐某归还曾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本案案件受理费,曾某胜诉。在辩论阶段,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曾某与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徐某向曾某借款事实十分清楚,有徐某亲笔签名的借条一张为证,借条的内容明确写明了徐某向曾某借款的事实,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二、本案曾某请求归还借款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8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综上,本案中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徐某向曾某借款5万元,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徐某应当立即归还曾某借款。
施友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