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友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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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周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索赔成功

发布者:施友根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544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2013年05月13日,赵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溪大镇下湾村路段时,与周某驾驶的助力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严重受伤及两车各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周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6个月,护理期限为2个月,营养期限为1.5个月。经过双方协商,由于赔偿数额差距较大,没能成功。周某无奈,特来我律师事务所请求我们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通过我们的努力,最后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周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施救费及助力车修理费等等赔偿要求,周某胜诉。不久,赵某向周某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项。在辩论阶段,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案周某不应与赵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周某应负次要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事故责任划分不是民事侵权责任划分,不直接等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和最终依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如现场勘查笔录、检验笔录、证人证言、其他的鉴定结论等综合判断。本案在事实上,周某驾驶的是助力车,属于非机动车,而不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属于轻便二轮摩托车。因此,该认定书不能作为确定周某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的唯一依据。

二、本案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依法先予赔偿周某的损失,其余不足部分由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且在保险期间内。因此,从保护周某合法利益,并使周某尽快得到赔偿款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三、司法鉴定所对周某作出的伤残鉴定合法有效。

保险公司提出周某治疗没有终结,单方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作出的伤残鉴定没有法律效力。此一说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依法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因此受害人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治疗没有终结,具有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所也不会作出鉴定。因此具有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所所作的鉴定合法有效,应予认定。

四、周某主张的赔偿项目,于法有据,于情有理。

周某主张的赔偿项目、标准和数额既有法律依据,也有事实依据,应当得到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得出周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下:

1、医疗费。周某在庭审中出示了医院的住院医药费收据、门诊收据、费用清单,还出示了病案资料以及诊断证明书,足以认定。保险公司认为医保范围内的药品就予以认可,医保范围外的就不予认可。我们认为,这样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周某受伤后,医院本着治病救人的态度来确定治疗的方案和药品,周某不能也无法控制。

2、误工费。周某因伤致残持续误工,主张的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

3、护理费。因周某受伤后生活难以自理,需要有人陪护。因此,周某所主张的护理费合情合理。

4、住院伙食补助费。周某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于法有据。

5、残疾赔偿金。本案周某主要从事进城务工为生,是全家人的经济支柱,而其构成伤残必然对其日后的务工造成极大的不便,也必将大幅减少其劳动收入。因此,周某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证据充分。

6、交通费。周某受伤严重,行动不便,住院及复查等相关治疗事宜,均需打的。另外,周某几次前往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多次前往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均产生了相应费用,我们认为主张交通费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合情合理的,应予支持。

7、营养费。本案周某因事故严重受伤,极不易恢复,根据医学常识,加强营养属于众所周知的常理。

8、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交通事故不但给周某造成了严重的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而且给其家庭都带来了巨大的创伤和打击。周某长期在家休息,影响了劳动的连续性,给周某造成的精神损害确实是难以想象的,其痛其苦非常人能忍,而周某的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恢复必然缓慢,且行动极为不便,足以证明其损害的严重性。因此,应当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予以抚慰,这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人之常情。

9、鉴定费。鉴定费用属于必要费用,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于法有据,合情合理,应当予以赔偿。

10、被扶养人生活费。周某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于法有据。

11、施救费及助力车修理费。发生交通事故后,周某的助力车已经损坏,并由当时处理事故的交警负责拖走,周某已经提供有效的发票来证实具体的损失数额,应该得到赔偿。

综上,我们认为,周某主张的上述费用是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赵某依法应当赔偿。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3年05月13日,赵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溪大镇下湾村路段时,与周某驾驶的助力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严重受伤及两车各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周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6个月,护理期限为2个月,营养期限为1.5个月。经过双方协商,由于赔偿数额差距较大,没能成功。周某无奈,特来我律师事务所请求我们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通过我们的努力,最后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周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施救费及助力车修理费等等赔偿要求,周某胜诉。不久,赵某向周某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项。在辩论阶段,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案周某不应与赵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周某应负次要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事故责任划分不是民事侵权责任划分,不直接等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和最终依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如现场勘查笔录、检验笔录、证人证言、其他的鉴定结论等综合判断。本案在事实上,周某驾驶的是助力车,属于非机动车,而不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属于轻便二轮摩托车。因此,该认定书不能作为确定周某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的唯一依据。

二、本案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依法先予赔偿周某的损失,其余不足部分由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且在保险期间内。因此,从保护周某合法利益,并使周某尽快得到赔偿款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三、司法鉴定所对周某作出的伤残鉴定合法有效。

保险公司提出周某治疗没有终结,单方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作出的伤残鉴定没有法律效力。此一说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依法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因此受害人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治疗没有终结,具有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所也不会作出鉴定。因此具有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所所作的鉴定合法有效,应予认定。

四、周某主张的赔偿项目,于法有据,于情有理。

周某主张的赔偿项目、标准和数额既有法律依据,也有事实依据,应当得到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得出周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下:

1、医疗费。周某在庭审中出示了医院的住院医药费收据、门诊收据、费用清单,还出示了病案资料以及诊断证明书,足以认定。保险公司认为医保范围内的药品就予以认可,医保范围外的就不予认可。我们认为,这样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周某受伤后,医院本着治病救人的态度来确定治疗的方案和药品,周某不能也无法控制。

2、误工费。周某因伤致残持续误工,主张的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

3、护理费。因周某受伤后生活难以自理,需要有人陪护。因此,周某所主张的护理费合情合理。

4、住院伙食补助费。周某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于法有据。

5、残疾赔偿金。本案周某主要从事进城务工为生,是全家人的经济支柱,而其构成伤残必然对其日后的务工造成极大的不便,也必将大幅减少其劳动收入。因此,周某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证据充分。

6、交通费。周某受伤严重,行动不便,住院及复查等相关治疗事宜,均需打的。另外,周某几次前往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多次前往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均产生了相应费用,我们认为主张交通费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合情合理的,应予支持。

7、营养费。本案周某因事故严重受伤,极不易恢复,根据医学常识,加强营养属于众所周知的常理。

8、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交通事故不但给周某造成了严重的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而且给其家庭都带来了巨大的创伤和打击。周某长期在家休息,影响了劳动的连续性,给周某造成的精神损害确实是难以想象的,其痛其苦非常人能忍,而周某的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恢复必然缓慢,且行动极为不便,足以证明其损害的严重性。因此,应当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予以抚慰,这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人之常情。

9、鉴定费。鉴定费用属于必要费用,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于法有据,合情合理,应当予以赔偿。

10、被扶养人生活费。周某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于法有据。

11、施救费及助力车修理费。发生交通事故后,周某的助力车已经损坏,并由当时处理事故的交警负责拖走,周某已经提供有效的发票来证实具体的损失数额,应该得到赔偿。

综上,我们认为,周某主张的上述费用是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赵某依法应当赔偿。

施友根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浙江台州人,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律顾问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3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离婚、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