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友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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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贩卖毒品 诈骗案件获轻判

发布者:施友根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598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被告人郑某贩卖毒品、诈骗,系累犯,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按照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辩护人为其辩护,最终法院判处其两年八个月有期徒刑。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贩卖毒品。

被告人贩卖的毒品数量少,次数仅仅一次,主观恶性不大,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本案被告人并非主动积极的贩卖毒品,而是卖家主动联系要购买的,被告人经不起诱惑才触犯刑律的,这应与积极主动贩卖毒品有所不同,且被告人出售的毒品数量小,故其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被告人仅仅贩卖毒品一次,也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同时,被告人犯罪动机单纯,是对法律的无知而触犯法律,其行为不是蓄谋已久而实施犯罪或者专门贩卖毒品,这与其它那些积极作为的犯罪行为是有所区别的。

二、关于诈骗。

被告人涉案金额小,社会危害性低。本案被告人之所以进行欺骗,事出有因,是因为他的妻子生病了,没钱看病,被告人不忍心妻子的病痛,才走上犯罪道路的。此次欺骗仅仅一次,且数额小,没有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结果。

三、本案贩卖毒品、诈骗,被告人具有一系列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因素。

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应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就自愿认罪,并在今天法庭审理阶段当庭自愿认罪,能当庭认罪的,说明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小,应当在量刑时区别于拒不认罪的犯罪分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对被告人应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因此,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使其能照顾父母、孩子,这样既符合中国人的伦理道德要求,也与刑法宽严相济的精神相吻合。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被告人郑某贩卖毒品、诈骗,系累犯,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按照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辩护人为其辩护,最终法院判处其两年八个月有期徒刑。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贩卖毒品。

被告人贩卖的毒品数量少,次数仅仅一次,主观恶性不大,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本案被告人并非主动积极的贩卖毒品,而是卖家主动联系要购买的,被告人经不起诱惑才触犯刑律的,这应与积极主动贩卖毒品有所不同,且被告人出售的毒品数量小,故其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被告人仅仅贩卖毒品一次,也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同时,被告人犯罪动机单纯,是对法律的无知而触犯法律,其行为不是蓄谋已久而实施犯罪或者专门贩卖毒品,这与其它那些积极作为的犯罪行为是有所区别的。

二、关于诈骗。

被告人涉案金额小,社会危害性低。本案被告人之所以进行欺骗,事出有因,是因为他的妻子生病了,没钱看病,被告人不忍心妻子的病痛,才走上犯罪道路的。此次欺骗仅仅一次,且数额小,没有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结果。

三、本案贩卖毒品、诈骗,被告人具有一系列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因素。

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应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就自愿认罪,并在今天法庭审理阶段当庭自愿认罪,能当庭认罪的,说明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小,应当在量刑时区别于拒不认罪的犯罪分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对被告人应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因此,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使其能照顾父母、孩子,这样既符合中国人的伦理道德要求,也与刑法宽严相济的精神相吻合。 

施友根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浙江台州人,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律顾问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3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离婚、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