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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五次盗窃 经辩护仅获刑6个月

发布者:施友根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390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五次盗窃,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按照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辩护人为其辩护,最终法院判处其6个月有期徒刑。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对事物的性质和自己行为的后果认识不足,与成人有着重大的区别。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现行的刑事法律政策,应对被告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本案应根据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辨认是非的能力尚有欠缺的特点,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感化、挽救、改造、学习和生活环境,使之感到社会大家庭始终对其的关怀和温暖。因此,对本案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使其早日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

三、本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所起的作用极小,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的发生不是由被告人组织、策划、指挥的,被告人既不是犯罪的主谋,也不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处于从属地位,仅起到辅助和次要作用,系从犯。

四、本案中,被告人部分行为属于盗窃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本案被告人盗窃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意及社会危害性小。本案中,被告人只是秘密地窃取他人财产,所盗财物数量较少,并没有故意破坏他人的财产,也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利构成危害。每个受害人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金额不大,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说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

六、本案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本案中,被告人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有目共睹,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同时,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七、本案发生前被告人从未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无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案发前被告人一直表现良好,本次犯罪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被告人的本质并不坏,此次系一时糊涂走上犯罪的道路,其主观恶性程度明显较浅。

综上所述,被告人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以彰显司法对未成年人的特别关爱。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五次盗窃,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按照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辩护人为其辩护,最终法院判处其6个月有期徒刑。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对事物的性质和自己行为的后果认识不足,与成人有着重大的区别。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现行的刑事法律政策,应对被告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本案应根据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辨认是非的能力尚有欠缺的特点,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感化、挽救、改造、学习和生活环境,使之感到社会大家庭始终对其的关怀和温暖。因此,对本案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使其早日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

三、本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所起的作用极小,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的发生不是由被告人组织、策划、指挥的,被告人既不是犯罪的主谋,也不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处于从属地位,仅起到辅助和次要作用,系从犯。

四、本案中,被告人部分行为属于盗窃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本案被告人盗窃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意及社会危害性小。本案中,被告人只是秘密地窃取他人财产,所盗财物数量较少,并没有故意破坏他人的财产,也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利构成危害。每个受害人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金额不大,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说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

六、本案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本案中,被告人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有目共睹,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同时,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七、本案发生前被告人从未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无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案发前被告人一直表现良好,本次犯罪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被告人的本质并不坏,此次系一时糊涂走上犯罪的道路,其主观恶性程度明显较浅。

综上所述,被告人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以彰显司法对未成年人的特别关爱。 

施友根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浙江台州人,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律顾问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3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离婚、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