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友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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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三人,律师辩护获减轻处罚

发布者:施友根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192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三人,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按照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辩护人为其辩护,最终法院判处其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受害人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具有重大的过错,而不是一般过错。

本案的起因是受害人先行挑衅辱骂殴打被告人所致,如果受害人当时能有宽人之意,能和平商量解决,而不是采取漫骂和其他一些过激行为的话,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由此,受害人对此事件的发生起着重要的作用,具有明显的重大过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本案被告人是没有预谋的犯罪,犯意是临时产生的,属于激情伤害。

这起案件的起因是受害人的漫骂和殴打,被告人在气急之下,加上对法律了解不深,根本就没有想到事情的严重性,不慎做出这样的事情。可见,被告人的犯罪动机非常单纯,不属于蓄意伤害,与蓄谋已久的犯罪行为有着明显的区别。

四、本案被告人没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

从全案看,被告人与受害人素不相识,也没有恩怨瓜葛,而是受害人凭着人多势众,主动挑起事端,动手打人,被告人被打后,因害怕逃到自己的暂住处,当时头脑空白,已经极度恐惧和慌乱,甚至说彻底懵了,这些不安情绪无疑影响了被告人的思路,使其不能冷静地作出判断。说明了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不是经预谋准备,而是由于精神极度恐慌,一时冲动,没有故意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本案被告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本案的发生,是被告人受到受害人过激语言与行为的刺激,在没有任何思想准备的情况下,一时冲动才伤害了他们,造成了今天这样的后果。案发后,被告人没有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他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表现出极大的惭愧和内疚。

六、本案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一贯表现良好,之所以犯罪与平时法律意识不强、一时冲动有很大关系。

被告人在归案前,有着正当的职业,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这次犯罪事出有因,是由于受害人有欺凌被告人行为,激发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其没有很好的把握自己,法律知识欠缺,对犯罪行为性质认识不够,而走向了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本质的区别。另外,被告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轻微,受害人受伤后,经治疗很快痊愈,对受害人身体危害不大。由此可见,被告人之所以最终涉嫌犯罪,完全是由于其一时气愤,遇事容易冲动,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造成的。且具有较强的可改造性,能够通过教育改造,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

综上,被告人具有一系列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因素,根据“宽严相济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法律应对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让被告人感念国家的关怀、社会的宽厚、法律的人性,让其认真改造自己,真诚的回馈于我们的社会。

施友根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浙江台州人,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律顾问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3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离婚、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