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被告人黄某两次贩卖毒品,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按照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辩护人为其辩护,最终法院判处其1年4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涉案金额较小,贩卖毒品次数小,主观恶性不大,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本案被告人总共两次贩卖毒品,获利不多,没有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结果。由于被告人第二次贩卖毒品没有成功,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同时,被告人犯罪动机单纯,是对法律的无知而触犯法律,其行为不是蓄谋已久而实施犯罪或者专门贩卖毒品,此次犯罪的动机也不是仇视社会,这与其它那些积极参与的犯罪行为是有所区别的。
二、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极少,毒品也并未被购买人吸食,社会危害性低,应酌定从轻处罚。
首先,被告人并非职业犯,只是在受诱惑的前提下,才走上犯罪道路的。被告人并非主动积极的贩卖毒品,而是卖家主动联系要购买的,被告人经不起诱惑才触犯刑律的,这应与积极主动贩卖毒品有所不同,故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次,被告人第一次出售的毒品数量很小,所涉毒品被当场收缴,购买毒品的人也并未吸食。因此,其社会危害性不大。
三、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本案中,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就全部交代了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公诉机关的调查。在今天的庭审中,也能如实向法庭陈述,主动积极地配合法庭审理,说明被告人在案发后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非常后悔,希望法庭能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被告人贩卖的毒品并没有流入社会,或者说根本就不可能流向社会,所以也就没有对社会造成很严重的影响和危害。根据我国刑法“坦白从宽”的一贯政策,以及被告人真诚悔罪的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为初犯、偶犯,在本案犯罪之前,无前科,无其他任何劣迹。
被告人在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是一个守法的公民。一直以自己的合法劳动收入支撑家庭,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完全是一念之差,加之法制意识淡薄,缺乏社会经验,在突如其来的诱惑下,没有把握好分寸,也没有充分地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因此,从本质上说,被告人具有很强的改造性和塑造性。
综上所述,被告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才走上犯罪道路。其贩卖的毒品属于其它少量毒品,本次贩毒行为具有极强的偶然性和随机性,属于临时起意,不是预谋已久,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低,加之其属于初犯、偶犯。同时,被告人在归案后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悔罪明显,何况我国刑法的最终目的还是挽救人、教育人,而不仅仅是惩罚,因此,可以从轻处罚。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被告人黄某两次贩卖毒品,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按照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辩护人为其辩护,最终法院判处其1年4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涉案金额较小,贩卖毒品次数小,主观恶性不大,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本案被告人总共两次贩卖毒品,获利不多,没有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结果。由于被告人第二次贩卖毒品没有成功,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同时,被告人犯罪动机单纯,是对法律的无知而触犯法律,其行为不是蓄谋已久而实施犯罪或者专门贩卖毒品,此次犯罪的动机也不是仇视社会,这与其它那些积极参与的犯罪行为是有所区别的。
二、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极少,毒品也并未被购买人吸食,社会危害性低,应酌定从轻处罚。
首先,被告人并非职业犯,只是在受诱惑的前提下,才走上犯罪道路的。被告人并非主动积极的贩卖毒品,而是卖家主动联系要购买的,被告人经不起诱惑才触犯刑律的,这应与积极主动贩卖毒品有所不同,故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次,被告人第一次出售的毒品数量很小,所涉毒品被当场收缴,购买毒品的人也并未吸食。因此,其社会危害性不大。
三、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本案中,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就全部交代了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公诉机关的调查。在今天的庭审中,也能如实向法庭陈述,主动积极地配合法庭审理,说明被告人在案发后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非常后悔,希望法庭能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被告人贩卖的毒品并没有流入社会,或者说根本就不可能流向社会,所以也就没有对社会造成很严重的影响和危害。根据我国刑法“坦白从宽”的一贯政策,以及被告人真诚悔罪的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为初犯、偶犯,在本案犯罪之前,无前科,无其他任何劣迹。
被告人在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是一个守法的公民。一直以自己的合法劳动收入支撑家庭,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完全是一念之差,加之法制意识淡薄,缺乏社会经验,在突如其来的诱惑下,没有把握好分寸,也没有充分地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因此,从本质上说,被告人具有很强的改造性和塑造性。
综上所述,被告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才走上犯罪道路。其贩卖的毒品属于其它少量毒品,本次贩毒行为具有极强的偶然性和随机性,属于临时起意,不是预谋已久,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低,加之其属于初犯、偶犯。同时,被告人在归案后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悔罪明显,何况我国刑法的最终目的还是挽救人、教育人,而不仅仅是惩罚,因此,可以从轻处罚。
施友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