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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口“妻子不同意”不配合过户,一起房产纷争律师努力终成功

发布者:施友根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600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1998年,胡某张某订立卖屋转让契约,张某将座落于小区21202室房屋出卖给胡某,同时约定今后胡某需办理有关手续,张某应积极帮助,予以方便。2003年,张某协助胡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手续。近日,胡某在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中,要求张某予以配合,但张某以种种借口推诿不予配合。胡某无奈,向法院起诉,通过我们的努力,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张某协助胡某办理小区21202室房屋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胡某胜诉在法庭辩论阶段,我们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胡某张某签订的购房契约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该受到该协议的约束。

   胡某张某于1998年订立卖屋转让契约,该契约是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胡某张某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所签订的书面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本案所涉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成立且生效。之后,胡某依照约定完全、及时、足额地向张某付清了全部房款,张某也将本案所涉房屋交付给胡某使用至今。

二、协助过户,是卖房人的法定义务,张某应当履行这一义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房屋买卖后,申请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是买卖双方的法定义务。另外,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胡某要求办理产权过户,离不开张某的协助。

三、张某不履行过户登记义务严重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守信是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该遵循的根本原则。现在,由于房价突飞猛涨,与1998年的房价相比,已经翻了好几翻,所以张某找出种种借口不愿意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是严重的不讲诚信的行为,这种不诚信的行为应该受到谴责。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1998年,胡某张某订立卖屋转让契约,张某将座落于小区21202室房屋出卖给胡某,同时约定今后胡某需办理有关手续,张某应积极帮助,予以方便。2003年,张某协助胡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手续。近日,胡某在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中,要求张某予以配合,但张某以种种借口推诿不予配合。胡某无奈,向法院起诉,通过我们的努力,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张某协助胡某办理小区21202室房屋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胡某胜诉在法庭辩论阶段,我们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胡某张某签订的购房契约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该受到该协议的约束。

   胡某张某于1998年订立卖屋转让契约,该契约是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胡某张某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所签订的书面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本案所涉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成立且生效。之后,胡某依照约定完全、及时、足额地向张某付清了全部房款,张某也将本案所涉房屋交付给胡某使用至今。

二、协助过户,是卖房人的法定义务,张某应当履行这一义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房屋买卖后,申请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是买卖双方的法定义务。另外,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胡某要求办理产权过户,离不开张某的协助。

三、张某不履行过户登记义务严重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守信是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该遵循的根本原则。现在,由于房价突飞猛涨,与1998年的房价相比,已经翻了好几翻,所以张某找出种种借口不愿意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是严重的不讲诚信的行为,这种不诚信的行为应该受到谴责。

 

施友根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浙江台州人,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律顾问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3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离婚、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