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友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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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获法定最低刑(轻判)

发布者:施友根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064人看过 举报

2015-11-05

案件描述

被告人杨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且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按照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辩护人为其辩护,最终法院判处其10年有期徒刑,仅为法定的最低刑期。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事出有因,事件的发生是由于被告人单位销项要开发票,而没有进项可以进行抵扣,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人不得已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被告人在市场上买原材料后,买方是不开具发票的,而被告人单位生产的产品是通过外贸公司销售的,是要开具发票的,导致被告人单位没有进项可以进行抵扣,在这样的背景下,被告人没有充分地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而本案所涉犯罪行为,是发生在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从犯罪的目的上来说,被告人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个人牟利而发生的行为,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本质的区别,也与社会上一般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是有明显区别的。

被告人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作为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目的并非抵扣税款,而是弥补企业的进项差额,其主观上并无为个人谋私利的想法。被告人犯罪的目的是为了单位利益,他个人不能从该行为中直接获利,却不知其已经触犯国家的法律,这都是由于被告人不知法不懂法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另外,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自从经营管理企业后,就扎实苦干,积极开拓市场,解决了很多失业工人的安置问题,在纳税方面也有力所能及的贡献。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归案后如实坦白,悔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本身有着正常的经营业务,只因其法制观念淡薄,一时糊涂,误入歧途,造成触犯法律结果,使其成为一时失足的初犯,此次犯罪纯属偶然。案发后深感痛苦,追悔莫及,归案至今,如实坦白,确认证据,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推卸责任之情形,愿意接受法律的审判,庭审中也无翻供行为,悔罪态度较好。

、本案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被告人的以往表现,还是在本案中的态度,对其从轻处罚,不仅能够使被告人在得到应有惩罚的同时,也体现出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形式对确有悔罪表现和不再危害社会的罪犯给予的挽救和关怀作用,而且也符合我国刑法以教育为目的、以惩罚为手段的立法宗旨。因此,望法院给予被告人一定法律意义上的人文关怀,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被告人杨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且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按照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辩护人为其辩护,最终法院判处其10年有期徒刑,仅为法定的最低刑期。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事出有因,事件的发生是由于被告人单位销项要开发票,而没有进项可以进行抵扣,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人不得已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被告人在市场上买原材料后,买方是不开具发票的,而被告人单位生产的产品是通过外贸公司销售的,是要开具发票的,导致被告人单位没有进项可以进行抵扣,在这样的背景下,被告人没有充分地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而本案所涉犯罪行为,是发生在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从犯罪的目的上来说,被告人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个人牟利而发生的行为,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本质的区别,也与社会上一般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是有明显区别的。

被告人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作为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目的并非抵扣税款,而是弥补企业的进项差额,其主观上并无为个人谋私利的想法。被告人犯罪的目的是为了单位利益,他个人不能从该行为中直接获利,却不知其已经触犯国家的法律,这都是由于被告人不知法不懂法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另外,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自从经营管理企业后,就扎实苦干,积极开拓市场,解决了很多失业工人的安置问题,在纳税方面也有力所能及的贡献。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归案后如实坦白,悔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本身有着正常的经营业务,只因其法制观念淡薄,一时糊涂,误入歧途,造成触犯法律结果,使其成为一时失足的初犯,此次犯罪纯属偶然。案发后深感痛苦,追悔莫及,归案至今,如实坦白,确认证据,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推卸责任之情形,愿意接受法律的审判,庭审中也无翻供行为,悔罪态度较好。

、本案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被告人的以往表现,还是在本案中的态度,对其从轻处罚,不仅能够使被告人在得到应有惩罚的同时,也体现出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形式对确有悔罪表现和不再危害社会的罪犯给予的挽救和关怀作用,而且也符合我国刑法以教育为目的、以惩罚为手段的立法宗旨。因此,望法院给予被告人一定法律意义上的人文关怀,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施友根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浙江台州人,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律顾问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3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离婚、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
1331020********30 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离婚、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