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施友根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477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五次盗窃,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按照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辩护人为其辩护,最终法院判处其一年有期徒刑。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盗窃金额不大,且已部分退赃,社会危害轻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所窃取财物已部分退赃,没有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结果。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属于数额犯,依法应以犯罪数额作为判定犯罪情节和量刑幅度的主要标准,是否退赃也是量刑的参考标准。因此,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二、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系初犯,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分,此次实施盗窃行为,只是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所致,比起那些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并不算大。现在被告人经过看守所关押管教的生活,早已幡然悔悟,痛悔不已,并多次表示要改过自新,用自己的双手诚恳劳动来养活整个家庭,再也不触犯法律。
三、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轻,犯罪动机单纯,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被告人只是秘密地侵犯财产权,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人身权利构成危害。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确实是因为家庭太过贫困,加之平时法律意识不强,一时贪图小利。且被告人实施盗窃时都是临时起意,这与蓄谋踩点盗窃的行为应有所区别,被告人的犯罪目的不同于其他恶性犯罪目的,没有对他人财产安全造成较大的危害,也不具有造成更大社会危害性的主观意志。
四、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按照有关规定,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能够自愿认罪,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因此,可以按照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综合考虑其平时表现,对被告人宽大处理,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五次盗窃,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按照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辩护人为其辩护,最终法院判处其一年有期徒刑。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盗窃金额不大,且已部分退赃,社会危害轻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所窃取财物已部分退赃,没有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结果。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属于数额犯,依法应以犯罪数额作为判定犯罪情节和量刑幅度的主要标准,是否退赃也是量刑的参考标准。因此,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二、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系初犯,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分,此次实施盗窃行为,只是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所致,比起那些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并不算大。现在被告人经过看守所关押管教的生活,早已幡然悔悟,痛悔不已,并多次表示要改过自新,用自己的双手诚恳劳动来养活整个家庭,再也不触犯法律。
三、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轻,犯罪动机单纯,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被告人只是秘密地侵犯财产权,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人身权利构成危害。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确实是因为家庭太过贫困,加之平时法律意识不强,一时贪图小利。且被告人实施盗窃时都是临时起意,这与蓄谋踩点盗窃的行为应有所区别,被告人的犯罪目的不同于其他恶性犯罪目的,没有对他人财产安全造成较大的危害,也不具有造成更大社会危害性的主观意志。
四、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按照有关规定,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能够自愿认罪,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因此,可以按照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综合考虑其平时表现,对被告人宽大处理,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