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友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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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离婚案件顺利调解结案

发布者:施友根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495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女方徐某与男方王某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吵架,也没有共同语言,现女方与男方已分居两年多,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在法院判决之前,经过我们多次与双方的协调,男女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此起诉讼顺利调解结案。在法庭辩论阶段,我们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性。

   女方曾经多次劝男方不要整天游手好闲,不出去工作,但是男方无法控制自己,女方及家人的劝诫没有任何的效果。何况,女方的家庭支持双方离婚,女方的父母对她的女婿已经彻底失望了。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女方坚决要求离婚,在离婚问题上没有任何的回旋余地,因此强制维持夫妻关系已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如果勉强地维持,只会造成双方彼此痛苦不堪,将对女方的生理和精神造成极大地损害,甚至有可能危及女方的人身健康安全。

二、在孩子抚养问题上,女方坚决要求由其监护抚养,是基于母子间的深厚感情,基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同时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1、女方从孩子一出生开始一直到现在都在抚养孩子。他们双方的孩子到现在才8个多月,一直都随女方生活,而且事实也证明,女方一直把孩子照顾的很好。并且,女方的孩子与外公、外婆已经有了很深的感情。若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不利的。同时,男方并不善于抚养孩子、不能做好孩子的教育工作。按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以及第三条规定“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2、男方对孩子没有感情,不能尽心尽力的抚养孩子长大。孩子自出生至今一直都是由女方抚养、照顾的,女方为照顾好孩子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同时与孩子之间产生了深厚的母子感情;反观男方却从未真正关心过、照顾过自己的孩子,也从未给过孩子一分钱的生活费。如果把孩子判给男方,对孩子的成长是很不利的。孩子是母亲身上的一块肉,对于一个女人而言,一场婚姻赌输了,已经是心如死灰,如果再失去自己的孩子,岂不叫她失去了精神寄托。

三、女方要求男方支付儿子抚养费每月800元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众所周知,按照现在的生活水平,抚养一个小孩一年的费用约3万元左右,女方要求男方每月支付800元已是很照顾男方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女方请求男方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800元合情合理合法,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现实依据。

四、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8万元女方自愿承担。

     综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和好之可能,为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体现现代社会人的价值和尊严,望法院切实考虑女方的现况,依法判决双方离婚,解除双方的痛苦婚姻,给双方一个重新寻找幸福的机会。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女方徐某与男方王某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吵架,也没有共同语言,现女方与男方已分居两年多,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在法院判决之前,经过我们多次与双方的协调,男女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此起诉讼顺利调解结案。在法庭辩论阶段,我们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性。

   女方曾经多次劝男方不要整天游手好闲,不出去工作,但是男方无法控制自己,女方及家人的劝诫没有任何的效果。何况,女方的家庭支持双方离婚,女方的父母对她的女婿已经彻底失望了。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女方坚决要求离婚,在离婚问题上没有任何的回旋余地,因此强制维持夫妻关系已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如果勉强地维持,只会造成双方彼此痛苦不堪,将对女方的生理和精神造成极大地损害,甚至有可能危及女方的人身健康安全。

二、在孩子抚养问题上,女方坚决要求由其监护抚养,是基于母子间的深厚感情,基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同时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1、女方从孩子一出生开始一直到现在都在抚养孩子。他们双方的孩子到现在才8个多月,一直都随女方生活,而且事实也证明,女方一直把孩子照顾的很好。并且,女方的孩子与外公、外婆已经有了很深的感情。若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不利的。同时,男方并不善于抚养孩子、不能做好孩子的教育工作。按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以及第三条规定“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2、男方对孩子没有感情,不能尽心尽力的抚养孩子长大。孩子自出生至今一直都是由女方抚养、照顾的,女方为照顾好孩子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同时与孩子之间产生了深厚的母子感情;反观男方却从未真正关心过、照顾过自己的孩子,也从未给过孩子一分钱的生活费。如果把孩子判给男方,对孩子的成长是很不利的。孩子是母亲身上的一块肉,对于一个女人而言,一场婚姻赌输了,已经是心如死灰,如果再失去自己的孩子,岂不叫她失去了精神寄托。

三、女方要求男方支付儿子抚养费每月800元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众所周知,按照现在的生活水平,抚养一个小孩一年的费用约3万元左右,女方要求男方每月支付800元已是很照顾男方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女方请求男方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800元合情合理合法,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现实依据。

四、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8万元女方自愿承担。

     综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和好之可能,为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体现现代社会人的价值和尊严,望法院切实考虑女方的现况,依法判决双方离婚,解除双方的痛苦婚姻,给双方一个重新寻找幸福的机会。

 

施友根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浙江台州人,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律顾问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3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离婚、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