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罗永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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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X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徐闻罗永源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4日 13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18年6月19日提出本案需补充侦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公诉机关于2018年7月18日侦查终结,对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X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1及其诉讼代理人陆XX、被告人段XX及其辩护人罗XX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
二、被告人段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1医疗费人民币64655.57元。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罗永源律师,广东择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证号为:“(粤)司律证书第6440号”,《中华人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湛江
  • 执业单位:广东择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820********66
  • 擅长领域:土地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离婚